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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再出利好政策

 近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作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该文件较之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不仅时限由原来继续实施一年,即到2011年底止直接放宽到2015年底止,还将原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放宽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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