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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近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作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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