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能否延长的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此文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伤人员就医后在次月15日前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单位,单位汇总后在每月1-20日向区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并经医保中心审核符合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的费用予以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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