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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的地域类型(三)

三、血缘:在亲情的天平上
 

在平常语境,我们总是习惯于将亲情当作血缘的衍生物,“血浓于水”的古训曾是那样轻易地获得人们内心深处强烈的共鸣。在有些地方,我们可以看到“要的儿不胜亲生子”之类朴素的生活经验[15]。笔者家乡有一句俗语:“打虎亲兄弟,杀人父子兵”;讲的也是在人生需要帮助的当口,只有血脉关通的父子兄弟才会拼死向前,且必须向前。然而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亲情在血缘之间是有选择的。有些人尽管血脉相连,彼此的亲情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发展;与此同时,有些人尽管缺乏血缘的基础,却能在彼此间建立起亲情。
 

上文中与常情看似不无矛盾的两种行为,其实是同一观念的双重表现,那便是再婚女性的身份归属。鲁迅曾在《祝福》中以一位再婚女性祥林嫂为主人公,记述其老家流行的一种观念,认为再婚妇死后在阴司里要被鬼卒“用锯去解作两爿”,分给她嫁过的两个男人;乃弟周作人曾证明这话“并不是没有根据的,这思想相当普遍”[16]。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那篇小说的场景在浙东,而且其设想的是死后世界;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地域而言,在现世生活中,再婚女性是不可能被允许分属两个家庭的:她要么守在前夫家里不出来,要么以后夫的家庭为归宿,不存在可供选择的第三条道路。
 

这里面需讨论一个问题:以后夫家为归宿是否意味着对前妻子女要恪守母职。换言之,如果再婚女性将她的身份定位于只成为后夫的继妻,却不同时成为前妻子女的继母,可不可以?
 

在本文所要讨论的地域,答案显然是不可以。有一种力量驱使着再婚女性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迈进。
 

笔者少时曾真切地感受到这一力量的存在(例9):上世纪70年代,在隔壁自然村,有个邻县嫁来的后母对前妻之子看不顺眼,由于她性情桀骜,动辄寻死觅活,丈夫无可奈何,以致乾纲不振。她对那个小男孩经常打骂,多次打得遍体鳞伤。有一次她正在肆虐的时候突然中止,据说是眼前出现一个人影将她拦住。附近的人都说,肯定是小男孩的生母看不过眼,显灵了。那后母吓得要死,从此改心,再也不敢虐待那小孩。


当初听到这一时闻笔者并没有十分在意,如今想来,这一事件反映了当地一种社会调控机制起作用的普遍情形。所谓亡魂显灵不得其详,但那个后母在施虐后承受着压力则毫无疑问。从这一意义讲,鬼神的力量完全可以看作现世力量的一种折射。事后不久笔者曾听先大伯父讲,同宗的大队书记曾在村里一个追悼会上,趁着谈论孝悌伦理的机会对那个后母拍桌痛斥,声称如再不改弦更张,就叫民兵抓起她游行[17]。在笔者记忆中,这一可能性并没有得到广泛宣传,因而其惩戒作用并不彰显。也许是当地认为鬼神的力量无处不在,才乐于将上述事件当作更富于神奇色彩的例证来传播吧。

 

在近年的访问中,笔者没有收集到与例9情况相似的发生于更早年代的例证,但在当地的社会环境中这样一种调控机制一直存在是勿庸置疑的。笔者还记得先大伯父曾就例9评论过,说这样的事情在建国前是可以“开祠堂门”的,意即可以由宗族出面进行干预。查寒族旧谱所载家规之第一条“敦人伦”有曰:
 

一家之中,父子、兄弟、夫妇而已,而孝慈序别,各止其所,遂以肃肃雍雍,风斯止矣。倘败坏彝伦,悖理犯分,庭帏中几无乐地,家庭内实为乱阶,本之不深,末于何茂?凡为人者当首重之![18]
 

显而易见,这正是先大伯父就例9提出意见的理论依据。后母虐孤为“悖理”,简直是无须特别解释的。
 

当然“开祠堂门”是严重事件,一般情况下根本用不着那么正式。笔者手头正好有一条邻近地区的资料,在此不妨引以为说明:
 

李立三有个远房婶娘是后娘,时常虐待她的前房遗女。李立三决心给这个小堂妹打抱不平。一次,他声言要讲三国故事。邻里妇女小孩向来喜欢听他讲三国,他的婶娘和其他人都来了,他就开讲了。但他讲了一段三国故事后,就换了题目,讲了一个后娘虐待子女不得好报的故事。婶娘听出了他的用意,尴尬之余,恼羞成怒,就拍桌打凳闹了一场。但她从这以后再也不敢打骂女儿了。[19]
 

此事约发生在民国初年。李立三(1899-1967)醴陵人,该地与安仁相隔不远。这一带的居民都以江西移民后裔为主[20],受此影响,现在的方言都属于赣语。两地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可谓类同,这条资料当可以反映安仁的情况。李立三的这一举动显然不属于偶然的个人行为,它表达了那个环境中大多数人的文化观念,包括那个后母事实上也认同。否则,以长辈之尊绝不可能因为听到后辈一个含沙射影的故事便改变她平素的习惯性行为。从这一意义而言,文末的“不敢”隐含了比字面更多的内涵。
 

事实上还有比舆论更现实的压力,那便是很多继母不得不面临的对老境的忧虑。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这句话在80年代计划生育的宣传中无数次被人以活生生的事例加以驳斥,可是我们也该看到,在传统的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的乡村,老人们要安度晚年不指望儿孙又能指望谁?只要想到这一点,前妻子女的潜在价值便不能不引起后母们的重视。
 

我们可以注意到有些女性改嫁后与后夫是没有亲生子女的,这部分人的养老需要仰仗前妻之子,如上述例2所示;即便有亲生子女的,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继母被前妻之子与亲生之子共同赡养的事实。在此不妨举一个处于临界状态的例子(例10):上世纪30年初,有个男孩在襁褓中失去了母亲,父亲只得为他找一个继母。担心有子女的难免出问题,父亲决定找一个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个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勿庸细述,总之那位父亲获得了成功。可令他大感意外的是,正因为没有鞠养过小孩,做继母的对于清洗污秽、夜间喂食之类脏而且累的活计不愿意承受,仍不得不由做父亲的任其劬劳。后来的日子倒也还顺当,一家人看起来雍雍穆穆。继母在晚年受到了赡养,可同时也不断地受到提醒:她当初并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21]
 

这是一个足够有警示意义的例证,颇可以展现在后母和前妻子女之间建立亲情的关键。亲情是义务,是付出;要想得到幸福的晚年,必得先给小辈以幸福的童年。相信这一情景对周围生生不息的同命人来说,不啻是发人深省的暮鼓晨钟。
 

以上都是站在前妻子女一边进行讨论。如果站在前夫子女一边,下堂母既已成为人家之母,亲情自然不可能再继续发展;即便随母改嫁的,下堂母为表明认同新的身份起见,也势必与其保持一定的感情距离,要不然她又将面临另一种压力。如例3中那个母亲对待前夫之子,简直已超出正常的人情事理,笔者体会其中便包含有几许表态的动机。
 

不过血缘毕竟是甩不断的。尽管改嫁女性对前夫子女的亲情受到限制,但那些子女对下堂母的生育之恩倒念兹在兹,常常在一定程度内陆予以回报。例1中的孤儿成家后曾带着孩子去给安葬在后夫家山上的老母上坟,例2中前夫的女儿出嫁后也与下堂母作亲戚来往,例3中前夫之子长大归宗后时常接母亲到家里小住。从中笔者感到当地观念中似乎存在这样一种家庭分工:生育是母亲的义务,抚养则是父亲的责任。否则,那些前夫子女对下堂母的上述行为恐怕很难曲予体谅。
 

因而为了节省资源,有些较古老的婚姻形式仍不得不顽强地留存下来,如兄终弟及。
 

笔者曾注意到有这么一个事例(例11):上世纪60年代,有一个女性在生了两个儿子后死去了丈夫,正好叔子还没有结婚,于是村里的好心人跟他讲:要是让嫂子改嫁别处,两个侄子就“零”掉了,看在死去的老兄的份上,他不如干脆娶嫂子为妻,这样两个侄子便有了保障。经过一番权衡,做叔子的答应了,婚后又增添了新的子女。

这一婚姻形式当然并不普遍,而且当人们谈论时家庭成员多少须为此承担某种心理压力,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血缘和亲情的完美结合。促使那个叔子作出决定的因素无疑很多,包括那个嫂子非常能干;但无论如何,对亲情的眷顾是一个主因。这种婚姻能够从遥远的古代孓遗到现代,只能说适合它生长发育的土壤并没有完全风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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