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救人是好事,但我们一定要照章办事,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或存在侥幸心理,而置法律于不顾。
否则,不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弄不好还会因为触犯律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深圳卫监》2018年9月18日报道:
今年5月,坪山区卫监执法人员,到深圳金田诊所检查时,在药房发现一张医师栏署名为唐某的处方。
经查,唐某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而且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属合法执业,但其注册的执业地点却不在该诊所。
也就是说,唐某并没有注册备案在该诊所执业,也不是在会诊的情况下,接诊了患者并开具了处方。
最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圳金田诊所因使用未注册或备案在该诊所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被卫监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医师唐某也被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医师唐某也很快申请了备案。
我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第八条规定: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条规定: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从这些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上述唐某的执业地点如果为广东省,那也需要确定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并在这个执业机构合法执业。
如果要在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的医疗机构之外的地方进行执业,就需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方可合法执业。
比如该医生目前正在深圳金田诊所执业,他就需要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坪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然后执业才算合法。
如果这个医生之前注册的执业地点不在广东省,而现在要去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诊所合法执业,那就需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深圳市坪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方可合法执业。
另外,《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也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除会诊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医生是来金田诊所参与会诊,那么,他开的这张处方既合法又有效。
然而遗憾的是,他既没有参与会诊,又没有进行规定的备案,而是心存侥幸,企图瞒天过海。最终,他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不仅自己受到了惩罚,还连累了他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真是得不偿失!
作者:兰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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