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对于被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经将所有款项退给3名被害人,并适当给予补偿。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利用微店形式隐瞒事实,在交易后断绝联系,诈骗数额巨大,认为应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证事实定性准确,但被告人是因为自己生产经营中出现亏损和外债才发生诈骗,不是用于个人挥霍,与一般诈骗罪主观恶性有区别。一旦经营有转机愿意归还。同时,案发前归还部分欠款,可以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到4年,并处罚金。辩护人最后意见是,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被害人徐某3万元,应作为量刑情节。同时,被告人在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时讲了自己真实身份、电话、银行卡信息,虽然被害人找不到被告人,但可以通过信息查到,在犯罪情节上比较轻。被告人通过家属将被害人欠款全部退回,并做了适当补偿,被害人没有损失,对社会危害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希望给予缓刑。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声泪俱下,一再说知道自己错了,“我还年轻,是单亲家庭,跟母亲相依为命。在看守所写了悔过书,希望法庭能给予缓刑。”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邵红霞
通讯员:吉学刚
编辑:庄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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