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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存在继承问题,那么承包地的经营权能继承吗?

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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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土地拥有浓厚的情结,在许多人的脑海中已经形成了以下的刻板印象,父辈的宅基地以及承包地日后都是可以继承的,是永久属于本家族的。

那么在法律上,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经营权真的可继承吗?

是否拥有血缘关系,就顺理成章地“继承”呢?

在法律的角度上,宅基地是不能被继承的。

人们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其所有权,既然不拥有所有权那么继承一事就无从谈起了。法律上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考虑到宅基地上的房子是村民的私有财产,因此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那么承包地的经营权是否能继承呢?

小编将以一则真实案例为你解析。

王某、王甲和王乙共同承包一片土地。截至2007年,王某和王甲相继死亡,王甲留下一个儿子王丙。近10年以来,10亩耕地实际一直由王乙耕种。2017年,王丙要求叔父王乙将自己父亲的那份耕地交给自己承包经营,遭到王乙拒绝。于是王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亲享有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丙在此处犯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逻辑错误。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

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因此,从该条法规上可以看出,无论何种情况,承包地的经营权都是无法继承的。在本案例中,王乙是目前唯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所指的“承包收益”,是指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权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因为家庭成员在死亡前已经付出了劳动,却还没有来得及分享劳动收益,对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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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您对“土地”方面的知识

(可具体到宅基地、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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