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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2018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近年来,在政策的支持下行业迎来了迅速的发展,也为企业带来了人才招聘热潮,针对不同的企业性质,所需求的人才也就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个人来说,必不可少的都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而且汽车融资租赁与汽车贷款业务的优势绝不仅仅是首付款低、有牌照那么简单。


对于个人用户来说车辆的购买、处理方式十分灵活,租赁期满后还可以选择过户、换车、分期或者放弃。还可以享受上牌、保险、维修、保养等一站式等服务。对于企业用户来说可以减少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占有。汽车融资租赁提供的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抵扣,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这一点更加的人性化。我国的沿海地区外资、台资企业等目前使用的车辆主要来源就是融资租赁。


而汽车融资租赁整套流程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等多方的紧密合作。因此,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在法律法规上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都需要专业人才具备了解这些知识,才能在开展业务时有辨明是非的能力,遇到问题也能时刻明确企业和承租方都具有哪些责任。


部分目录


部分文件内容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修订


涉及法规: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附分则法释文件资料)


不过,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政策汇总内含)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略的缺陷,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运营和操作来讲,也具有极大的指引意义。


2、国务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近期新版修订中)


涉及法规:第三条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随着2014年修订的这个新办法执行,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也就是在法律上给了已经获批的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车贷不再由银行垄断,允许多种类机构同台竞争。


需注意:2016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较为引人关注的修改有两项:一是拟取消强制担保的要求;二是拟对车贷比例重新给出限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相关具体内容。


由此看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改后,将不再对借款人提出强制担保要求,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以更容易获得汽车贷款。


3、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涉及法规:第十七条 


新《办法》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出发,对业务范围做了调整。对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同时,也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不相关的业务。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修订


涉及法规:第十六章  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里首次清晰界定了汽车金融业务中相关概念,如浮动抵押、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为汽车金融业务相关操作扫清了政策障碍。


5、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最新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将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要求自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简化为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进行办理,同时取消了委托代理人办理模式下要求双方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及变更、注销抵押登记时要求提供原动产抵押登记书的规定,从而大为简化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要求。


并且明确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与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从而修改了原办法“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的表述,杜绝了工商机关仅就动产浮动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的歧义;此外,由于部分地区政府机构改革已将工商机关职能并入市场监督部门,亦明确了工商机关的范围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银监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打破了目前国内由商业银行垄断汽车金融业务的格局,形成汽车金融市场多种机构、多种服务方式的竞争。拓展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等,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7、交通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政策规范了网约车的行为,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提供服务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而保证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相一致;提供服务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而保证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相一致。这些规定对汽车金融、汽车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来说有一定的保障。


8、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修订


2017新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的“基本法”!打破了汽车品牌销售单一授权体制,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也进一步影响了政策的放开和导向变化。


温馨提示:整理文件中所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容均来自国家各管理机构网站及各地方监管部门官网。部分资料已将废止或失效文件进行了删减。但政策法律政策较为庞杂,难免有会疏漏,请自行参考适用,也欢迎行业各位专业人士指导或多提宝贵建议,感谢支持!

来源: 汽车金融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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