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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汇总

1、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3、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油酸害的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力。

4、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5、资本公积金,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积金,是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利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6、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8、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9、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1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一种公司合并方式,具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1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3、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它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公司集团是若干个独立的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14、商业判断原则,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良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15、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为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16、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股东的唯一性、设立条件的特殊性等特征。

1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8、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资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9、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20、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21、授权资本制,是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应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完毕,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2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3、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24、破产财产,是指依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所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5、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26、破产和解制度,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有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者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27、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28、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最高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29、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30、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31、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32、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3、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34、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

36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3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38、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在法律上有两层意义: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若干份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39、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40、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41、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特别股主要可分为优先股与劣后股两类。

4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3、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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