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监管
证监会提出严格限制通道业务:
5月1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在谈及“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时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最早在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资源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对银行来说,通道业务指资金方借助资产管理方业务资格向资产方发放融资款项。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占用,用自营资金或者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管计划等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
银行通道业务的作用:
规避信贷规模占用
信贷规模紧张情况下,利用银证信或者融资租赁通道可以在规避占用信贷规模,从而向客户融资。
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
客户没有外债额度时,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资金。
扩大银行资金的投向
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股票质押式回购、伞形信托、结构化定向增发等形式间接进入股市。
银监会通道业务监管:
2017年3月2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和通道业务相关的内容包括:
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责任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通道相关自查项目
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监管的未来核心思路:
穿透监管是银监会对交叉金融监管的未来核心思路,监管更多是集中在强化穿透,将底层资产全部披露给资金方。
主要体现在理财产品登记层面,严格要求银行登记底层全资产和负债信息,不论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比例。这将阻碍券商和基金公司吸引银行资金做主动管理产品。对于自营的穿透要求,也是不断强化底层资产的穿透,包括资本计提、授信、和产业政策的执行。
未来发展方向:
纯通道业务将不再延续
限于分业监管政策的差异,各金融机构在投资方向或者投资便利上会有差别。这样的情况下,以FOF模式扩大可投资范围,或许能最大满足各金融机构对投资收益的期望,从而逐渐引导消除借助通道实现监管套利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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