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104报表”学习笔记零一一
刘诚燃
这篇文章是我去年写的,这次重新放入“大中小微企业报表全面解读”系列,有助于统计人员直观了解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发布的意义和目的,减少大中小微企业报表填报的差错。
划型标准是统一标准。新标准发布前,多个部委发布了不同版本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数出多门导致统计混乱。原有的标准也只有中型和小型,不能满足进一步细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需要,不利于政府出台政策重点扶持小微企业。而且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在旧标准中找不到划分依据。
行业分类是划型前提。要正确划分企业型态,必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_T 4754-2011)》找准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企业若从事多种经济活动,则按企业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确定。上市公司均有行业标识,非上市公司可以依据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来确定。而较难判断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多数应划为租赁和商务服务类,因为该门类项下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最符合平台公司特征。
划型条件少便于操作。新标准的行业或行业组合(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合并为工业,批发和零售业拆分为批发业和零售业)只需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3项指标中的2项指标即可以准确划分企业型态,不论是政府部门、银行还是企业所得出的标准应该一致。指标中的数据范围是国家统计局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行业、分指标、分区间反复进行详细测算的结果,科学又可靠。
科学合理划型至关重要。对于处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划型一般不会有争议,但是有两类企业需要合理划型。一是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参考停产前的指标进行划型;二是新设立企业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计的产能、从业人员来合理划型。因为关停后企业或新设立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可能都很低,按照不满足两项标准中一项,下滑一档的原则,这两类企业均可能划为小微企业。而这两类企业可能不属于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特别是预计未来的大中型企业达产后再调整企业型态,将会影响银行“两个不低于”考核。
新标准仍需改进完善。新标准也非十全十美,比如新标准只适用于国民经济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好在绝大多数教育、卫生行业目前都不是企业(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无需为其划型烦恼。但是金融行业的企业如何分类尚未明确,这导致金融机构的划型存在困难,我们只能参照未列明行业划型。这就导致大部分“买断式转贴现”无法划型为小微型企业(绝大部分法人银行的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尽管银行承兑汇票在转手过程中会有小微型企业,但银票签发行已经在表外授信中已作统计,并享受到表外业务权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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