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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

记者今天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得到消息,贵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确需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批复、审查意见等的,由主办部门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服务系统向相关部门发起意见征询,各相关部门限时反馈,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贵州省政府明确,凡由政府部门制发的证照批文,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共享核验即可。凡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有效证照核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通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学历证书、房产证、驾驶证等有效证照证明的,不得再要求开证明材料。

本着便民的原则,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咨询其他部门办理的材料,一律取消;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

全省各级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在此要求之列。贵州省政府同时明确,凡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类似要求的,服务提供部门必须明确需要收取的具体材料名称、要求、来源等要素信息。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将向社会公布《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保留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责编: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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