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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4岁老妪刑罚执行的成本再高,也必须承受


84岁的女罪犯该不该继续坐牢?最近,一件刑罚执行案引起公众议论。

 

河北滦平的老太太李淑贤,1934年12月1日出生。2016年11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6日被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老太太在被判刑时就已经年满八十了。在刑罚执行期间,其家属委托律师向监狱管理部门申请以“保外就医”的形式监外执行,被拒绝。8月13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发布公告陈述拒绝保外就医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该犯的实际状况尚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规定,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乍看起来,这种说法于法有据,没毛病。但老百姓心中自有判断,多数人会觉得一个老太太犯的又不是什么杀人放火的大罪,八十多岁了还坐牢,于情于理实在说不过去,更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价值观。

 

要我说,河北省监狱管理部门这种回复也是不得已,他无权自己决定让老太太回家待着,只能把她关下去。  这种刑罚执行的成本很高,而且有很难预料的风险。一旦老太太突然死在监狱里,古代所谓“瘐死”,监狱方那可得承受相当的压力。这种风险监狱管理部门不是不知道,无论是看守所还是监狱,都不怎么乐意接受年老或多病的嫌疑人和罪犯。对监狱来说,八旬女罪犯是个烫手的山芋。

 

可是,作为国家司法链条中最后一环也是最弱势的一环——司法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执行,即便烫手,也得接着。

 

老太太以“寻衅滋事罪”获刑,本来就有相当的争议。她的寻衅滋事,说白了就是上访。对一个老人的屡次上访,当地政府可能真的没有什好办法。在维稳思路下,将其判刑关起来,站在当地为政者的角度来说,是最省事的。有检方和法院的配合,老太太被判了实刑——因为缓刑起不到维稳的作用。罪犯交给监狱管理部门,他能怎么样?不管老太冤不冤,刑罚执行方只能照办。这等于公检法联合起来,把球踢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脚下。

 

我国现行法律对受刑罚者的年龄有下限,如未年满十四岁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死刑有年龄上限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并无年龄上限的规定,虽然法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审判的规定,法院既然判了(是不是从轻那是法官自由裁量),就是一百岁坐牢,法律层面上讲没有毛病。

 

在古代中国,尊老、孝道是官方大力提倡的核心价值观,许多朝代刑罚的年龄是有上限的。

 

西周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老耄指八十岁以上。汉惠帝诏令:“民年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即剃光须发的耻辱刑代之)。”汉宣帝诏曰:“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后世王朝大多秉承了汉唐的律法精神。“收赎”即用钱抵罪。唐代规定八十岁以上,除了犯谋逆和杀死人的大罪,由皇帝裁决外,其他的罪都可以钱抵实刑。

 

当然,现在的人寿命比古代人长得多,而且现代社会不能与封建王朝做简单的对比。但矜老恤幼的传统应该不算什么“封建糟粕”吧?

 

这样的老人坐牢,刑罚执行的成本到底有多高?估计监狱管理部门很难算出一笔精准的账来。此成本不但包括老太太在监狱里的治疗和看护,也包括前文所提及的不可测风险。更包括这一案件被媒体报道,其对普通人心灵的冲击,影响执政者的形象——这种公地悲剧要支付的成本就很难用数字计算了。

 

可因为法律没有对有期徒刑执行的年龄上限做明确规定,法院做了判决,再高的刑罚执行成本,监狱也得承受。如果我处在当地监狱管理部门决策者角色,也会这样。如果我批准其以保外就医的方式监外执行,在法律法规上会被人找出许多毛病来,个人得不到什么好处,凭什么却要为维护“公地”而冒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而严格照章办事,哪怕外面舆情汹汹,损害的不是个人或部门的利益,即便老太太“瘐死”,也有一整套处置办法,对监狱管理局较高位阶的官员利益几乎不会有损害。

 

理性人都会算账的。那么,除非更高层级的人明确指令“赦免”老太太坐牢之罚,处在链条中的官员,也只能这么回复了。而接下来付出再高的刑罚执行成本,对做出这一决策的人而言,是无关紧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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