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该项财产,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的情况下,对财产加以拍卖、变卖,清偿债务,但在财产被查封后,并不能排除其损失、毁损的情况,为此应当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由执行法院负责保管,也可以由执行员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查封财产的保管,《民事诉讼法》未作出规定。在被执行人拒绝保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由此而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在其他单位和个人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人以外的原因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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