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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了,抓紧提醒一下股东还一下借款,要不需要补交很多税的!

最近,南京市六合地税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数据分析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对A公司账目实施税收核查,查实检查期内该企业股东王某以借款名义支出资金290多万元逾期并未归还。尽管王某为企业投资人之一,但根据税法规定,其逾期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六合地税局依法向王某补征了58万元个人所得税。


不久前,六合地税局检查人员在对A公司涉税数据实施风险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变动率异常,根据经验,检查人员判断,企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收支款项账目处理可能存在涉税问题,决定对该年度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利润分配”项目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联系了该企业财务人员,要求其提供检查年度上述会计项目的核算资料,并就其他应收款项目异常变动进行解释。对此,财务人员含糊地称企业“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大部分是业务往来款项,并无异常。但当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明细数据时,财务人员却声称自己也不十分清楚,需要请示老板后再给答复。


企业的财务人员居然声称对企业应收款项具体情况不清楚,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经过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分析,结合财务人员与检查人员谈话时的表现,检查人员怀疑该企业应收款账目中很可能有企业人员未归还的大笔借款。


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其表示如果企业存在通过借款等方式隐匿收入的情况,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企业负责人的配合下,检查人员查明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该企业股东王某分两次以借款为名支出资金290万元,但逾期并未归还,为账目处理方便,企业便将王某所借款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长期挂在企业其他应收款账目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六合地税局依法向王某补征了58万元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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