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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起诉发包方,有哪些注意事项?|建领法讯

来源: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建工圈儿

在建工领域,工程欠款一直都是难以解决的宿疾,不仅处理起来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乙方还要考虑很多其他问题,比如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会导致自己和甲方的合作关系恶化,因此,实践中,往往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催收被拖欠的工程款。

一般来说,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是一种很不错的选择。如果业主或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材料商、劳务队的款项,施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材料商、劳务队等债务人,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这样一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债务压力,二来避免了直接诉讼方式维护了和债务人的良好关系。

不过,债权转让实施起来,有一些注意事项,否则可能导致许多不必要成本的产生。特别是对受让人来说,一定要小心谨慎。

  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不过,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一定要向转让人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还有就是转让的工程款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等情况,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同时,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最后,一定要注意工程款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无明确规定,但无论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普遍认同受让人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18个月,转让之后,时间并不会重新计算。比如承包人在17个月的时候才进行债权转让,那么受让人就只有1个月的时间,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话,就会导致优先受偿权超期,实践中受让人尤其需要注意此点。

  结语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在处理工程款债权转让时应把握一个原则:一般来说,跟谁签订的合同,就找谁主张工程款。如果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甲方也被拖欠了工程款,形成了三角债,可以直接将更上一级的发包方或业主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所欠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让自己的甲方将其债权转让给自己,自己再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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