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本案中,截止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三阳养老公司就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一、二审判决认定三阳养老公司与弘源鼎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以及三阳养老公司未履行审批手续即与弘源鼎盛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应当对本次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其需支付弘源鼎盛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2)京民申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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