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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反客观事实、生活常识和公序良俗的判决或裁定就是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

  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客观事实是物质及其规律,意识是主观的,客观事实决定主观意识,只有在遵守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意识的作用才能取得实践结果。主观精神的认识能力把存在作为认识对象,这就构成了互为对象的依存关系。因此,和主观认识行为发生相互作用的存在就是客观存在。

2、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意识也还经常把意识本身作为对象,这叫做自我意识,这时,尽管对象是意识(精神)的,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统一于物质性。

刑事诉讼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探讨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证据是事实,认为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本质特征。证据的性质是证据这一概念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本质部分,分析证据的属性可以归纳出证据的一般特征。“任何概念都是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与反映,因而就其基础和源泉来说是客观的,它通过人脑的思维活动对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等,在抛开事物非特有属性后,抽象出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而形成的。”

证据是否为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是否为证据的本质属性,均为证据理论研究之疑难点。笔者认为,证据存在及设定之理由,是通过证据能发现、判断案件的客观真实(虚假)情况。证据的本质属性应是关联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记载有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

(一)案件事实不是证据自身,而是其载有的信息案件事实是证据信息的直接来源。因待证事实不可重现,人们只能通过残留下的信息推断未知事物的总体特征。案件事实信息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时空。任何一种行为的发生都和一定时间空间分不开,只要行为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和信息,通过不同载体保存下来。

案件发生的时候,案件事实被分解为若干信息因子,这些信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遗留保存。事实信息被媒介记载,媒质的信息含量随时间表现出递减和发散。证据具有承载事实信息的功能。事实遗留的信息保留在证据这一媒质中,人们分析、判断信息的情况,可重新认识、判断事实。通过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可认定案件事实信息的原貌,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作出事实判断。证据就成为反映事实的手段之必需。因此,证据是法律的框架下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依靠证据认识事实是证据独具的特性。

(二)证据本身不是事实,证据只是事实的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张志铭教授认为,“事实包含有两层含义,即事实存在和事实判断。究其本质而言,刑事诉讼是一个寻找案件事实,确立案件事实,进行司法裁判的认识判断过程”。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证据应该是客观的、真实的,应该是反映事实的事实。但实践证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一环节,证据在反映事实的过程中,承载了许许多多的主观因素和虚假情况,使事实的认定变得困难。例如,杀人用的刀作为证据的时候,刀本身不是事实,也并不能够代表事实,它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刀不是事实,而刀杀人这一行为是事实。刀只是被用来指控作为杀人凶器时,才可反映出杀人的事实。刀是物,物是东西,而事实不是。物与事实有着明显的差别。物是个实体概念,属于本体论范畴,而事实是个属性概念,属于认识论范畴。事实一词强调人和事物之间客观实在的关系。彭漪涟认为:“事实是人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是关于事物(及其情况)的一种经验知识亦即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现代汉语词典中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这样,事实更多的是强调发生过的事情与事件的客观属实,而不是指事物。就事实认识而言,事实指人们对客观事件存在情况的真实反映。事实中会有事物,但事实更强调人和事物以及人和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与客观存在的一致。可见,事实是人对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或与其他事物具有某种关系的符合实际的判定,而不是事物或东西。物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不一定就是事实。一般而言,物证属于证据,但物证不应用事实一词来界定,事实与事物具有含义上的差别。物在进行事实判断的时候才表现为事实,将本体论的物认为是事实,是证据定义存在的一个内在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三、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就形成了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则法律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不结婚之约定、负担杀人等犯罪行为义务之约定、私通之约定、赌博行为等。即使目的或动机善良,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违法或具有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无效。一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因与金钱相结合,而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还有一种是,法律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但条件的违法性或反社会性,可能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于条件成就时,履行该法律行为有助于增长反社会行为的危险,条件的违法性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最后,动机或目的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致使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说来,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在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的某种结果。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一般并不去考察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但当动机或目的与法律行为相结合,有助长反社会行为实现的具体危险时,法律行为也具有了反社会性。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就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客观原则。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应当遵循客观事实,重视证据裁判规则,要法理并用,公平公正司法。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就会出现冤假错案。

徇私情、徇私利,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违反客观事实、生活常识和公序良俗,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减少枉法裁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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