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考点三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债权人未通知的,债务人仍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什么是合同的转让?-找法网(Findlaw.cn)
债权让与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总则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民法典合同权利的转让规则及效力实务分析
[转载]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
应收账款买方(保理商)应如何设计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