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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梅嘉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看股权转让三大法律难点(上)

从黄梅嘉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看股权转让三大法律难点(上)

作者:宋飞

一、本地媒体透露的本案基本案情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黄梅嘉利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公司)是由在香港注册的非内资企业嘉运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公司,主要经营地在上海)与黄梅县海利经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的,其中嘉运公司出资200万元,享有67%的股权。公司成立并注册登记后不久,2005年6月17日,嘉运公司在上海市斜土路768号致远大厦23层N座与天行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嘉运公司将其所有的67%的股权转让给天行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天行公司支付110万元转让款后,余款90万元未依约支付。后经上海一中院审理判决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由于嘉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在建工程停工,海利公司遂向黄梅县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请,黄梅县法院一审支持了海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定嘉利公司解散。但因嘉利公司未进行清算,海利公司向黄冈市中院申请依法强制清算。市中院指令由其直属龙感湖人民法庭(因其距离黄梅县城比较近)依法审理此案,并依法成立了嘉利公司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嘉利公司、天行公司因与海利公司解散纠纷案不服黄梅县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检察院向黄冈市中院要求提审此案。黄冈市中院依旧指令在其直属龙感湖人民法庭提审此案。在提审过程中,龙感湖法庭代表黄冈市中院组织了三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经做工作,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嘉利公司解散,天行公司股份为67%,海利公司为33%,利益分配按股东比例确定。

2010年1月22日,嘉运公司向嘉利公司清算组提出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为总股本67%的确认申请。同年6月6日,嘉利公司清算组回复对其股东身份及股权比例不予确认。嘉运公司遂以其与天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起诉“。

二、本地媒体透露的法院审理情况

“由于海利公司申请对嘉利公司依法强制清算、嘉利公司、天行公司因与海利公司解散纠纷案不服黄梅县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要求检察院抗诉,这两起案件均是在龙感湖法庭审理,对于嘉运公司与天行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程序繁琐,且一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关系到黄冈司法形象和投资发展环境,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因此,黄冈市中级法院继续指令由其直属且距离黄梅县城比较近的龙感湖人民法庭依法将上述三起案子合并审理。这回该庭庭长方胜旗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在全面深入分析案情、掌握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后,合议庭认为双方分歧虽大,但还是有调解的希望。该庭法官方胜旗、李京宜、石克俭一方面多次找嘉利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争取其积极配合做好各位股东的调解工作,并三次到武汉天行公司、两次到上海嘉运公司分别同其负责人沟通。经过反复协商和耐心调解,在该庭法官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嘉运公司和天行公司平均分配总股本67%的股权份额,各按33.5%的比例分配收益。双方对此调处结果均十分满意”。

三、本地媒体透露的本案社会影响

“2012年5月8日,嘉运公司(属于港商企业)法定代表人、加拿大籍华人、上海市侨商会副会长陈仲熙女士致函黄冈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称赞龙感湖人民法庭法官方胜旗、李京宜、石克俭等公正廉洁办案、依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她还讲到通过此案感受到了黄冈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表示今后将大力推荐其商会成员到黄冈这块宝地投资兴业。

黄冈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在外商信函上作出批示,称赞方胜旗等法官对这一案件的妥善处理,优化了发展环境,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了经济发展大局,树立了黄冈良好形象“。

四、根据相关裁判文书和媒体报道还原本案来龙去脉

由于此案的相关裁判文书均没有上网公示,能够查到的只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年3月16日的[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第字148号经济判决书和2009年8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准予撤回上诉裁定书。因此对于黄冈市中级法院龙感湖法庭的办案情况,我们只能根据相关裁判文书和媒体报道还原本案来龙去脉,并在叙述之中对此案加以评论!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年3月16日的[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第字148号经济判决书和2009年8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准予撤回上诉裁定书显示的信息可知,黄梅嘉利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公司)是由在香港注册的非内资企业嘉运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公司,主要经营地在上海)与黄梅县海利经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的,其中嘉运公司出资200万元,享有67%的股权;海利公司出资100万元,享有33%的股权。公司成立并注册登记后不久,2005年6月17日,嘉运公司在上海市斜土路768号致远大厦23层N座与天行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嘉运公司将其所有的67%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天行公司,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协议同时载明,天行公司已于2004年11月开始实际管理嘉利公司并已掌管公司的公章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而嘉利公司2003年获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法定代表人为陈仲熙,企业类别为中港合资经营企业。但2005年协议签订之后,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许继威,天行公司取代原告占有该公司66.67%的股份,企业性质由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但天行公司支付110万元转让款后,余款90万元未依约支付。

为此,2006年2月24日,嘉运公司向天行公司发函,提出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同年3月9日,天行公司回函,对嘉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表示异议。

经多次书面催告未果后,嘉运公司认为,天行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嘉运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经催告后,依法解除合同,天行公司依据该协议所获财物应予返还。故嘉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以天行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合同签订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二、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900元(以90万元为本金,自2005年7月17日至2006年2月24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向原告返还黄梅嘉利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3月16日以[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第字148号《经济判决书》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嘉运公司与被告天行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2006年2月24日解除,驳回原告嘉运农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9元,由原告嘉运公司负担216.40元,由被告天行公司负担1,732.60元。

对此,嘉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嘉运公司老总陈仲熙女士本身就是上海市侨商会副会长,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工作,加上嘉运公司老总陈仲熙女士此时才知道自己一手打造的原嘉利公司已经进入强制解散阶段,于是2009年8月5日她代表嘉运公司匆匆忙忙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裁定书。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74.50元,由上诉人嘉运公司负担。这件事情一处理完,陈仲熙女士就开始忙着联系原嘉利公司清算组。

陈仲熙女士的故事暂且讲到这里,我们再来看许继威接任嘉利公司老总之后的故事!许继威接任嘉利公司老总之后,该公司因为主要精力用在处理嘉运公司和天行公司的诉讼之上,加上经营管理不善,在建工程出现停工,海利公司雷存均见势不妙,遂以第二大股东海利公司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要求嘉利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黄梅县法院一审支持了海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定嘉利公司解散。但因嘉利公司未进行清算,海利公司向黄冈市中院申请依法强制清算。黄冈市中院指令由其直属龙感湖人民法庭(因其距离黄梅县城比较近)依法审理此案,并依法成立了嘉利公司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与天行公司董事长陈建华关系密切的原嘉利公司老总许继威,两人联起手来,分别以原嘉利公司和天行公司的名义,以海利公司为被上诉人,不服黄梅县法院的上述有关解散嘉利公司的一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检察院向黄冈市中院要求提审此案。黄冈市中院依旧指令在其直属龙感湖人民法庭提审此案。在提审过程中,龙感湖法庭代表黄冈市中院组织了三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经做工作,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原嘉利公司解散,天行公司股份为67%,海利公司为33%,利益分配按股东比例确定。

但是这样以来,原嘉利公司前任老总,同时也是原嘉利公司前任第一大股东嘉运公司的老总陈仲熙女士,当她在上海得知上述调解的初步结果时(笔者注:此时,调解协议尚未正式经法院依法确认),就觉得不划算了,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被他人解散了不说,自己什么补偿都没捞到,于是,2010年1月22日,她马上飞回湖北,以嘉运公司名义向原嘉利公司清算组提出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为总股本67%的确认申请。同年6月6日,嘉利公司清算组回复对其股东身份及股权比例不予确认。陈仲熙女士认为,自己在上海打了两场官司,花了一大笔律师代理费和1190.90元的一二审诉讼费,天行公司依照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理应支付的99,900元违约金和应自己要求返还嘉利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天行公司仅仅出了1,732.60元诉讼费,就成就了其用110万元首付款在法律事实上受让了我花200万元取得的原嘉利公司第一大股东资格,这笔买卖换了谁都会觉得不划算!我以嘉运公司名义向原嘉利公司清算组提出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为总股本67%的确认申请,嘉利公司清算组却回复对嘉运公司股东身份及股权比例不予确认,这一定是天行公司作为嘉利公司清算组成员从中作梗!,我不能眼睁睁地就这样便宜了天行公司!于是陈仲熙女士遂以嘉运公司名义,以其与天行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嘉利公司清算组依法确认嘉运公司的股东身份,并确认嘉运公司的股权份额为总股本的67%。

黄冈市中级法院收到诉状后,继续指令由其直属且距离黄梅县城比较近的龙感湖人民法庭依法将此案与上述尚未完全审结的海利公司申请对嘉利公司依法强制清算、嘉利公司、天行公司因与海利公司解散纠纷案不服黄梅县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要求检察院抗诉这两起案子合并审理。这回该庭庭长方胜旗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在全面深入分析案情、掌握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后,合议庭认为双方分歧虽大,但还是有调解的希望,因为天行公司目前也只差嘉运公司将近90万元股权转让款,只要天行公司再让让步,问题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该庭法官方胜旗、李京宜、石克俭一方面多次找嘉利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争取其积极配合做好天行公司、海利公司两位股东以及前任第一大股东嘉运公司的调解工作,并三次到武汉天行公司、两次到上海嘉运公司分别同其负责人沟通。经过反复协商和耐心调解,在该庭法官主持下,最终制造麻烦的两位故事主角达成了调解协议:嘉运公司和天行公司平均分配总股本67%的股权份额,各按33.5%的比例分配收益。双方对此调处结果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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