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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唐代的“离婚协议书”,原来唐朝式离婚是这样的!

最近网络上流传着一封来自唐代的“离婚协议书”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这是在一次考古发掘中从敦煌出土的,此“协议”的内容如下: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一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这封离婚协议书的大概意思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结合是一个错误,那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字里行间,似乎透出一丝丝的伤感之情。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份文书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做个见证,大家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大方”地给女方一些美好的祝愿。

那其实我们都知道,在古代的时候,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

在很多的朝代,妇女是没有离婚自由的,而男子却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都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于是,我们都会认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和被动的。

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

其实在戏曲剧本《秋胡》中我们可以看到,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由此可见唐代是属于古代少有的“开放型”社会。

那根据《唐律·户婚》的记载,唐朝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那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在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还记得一位唐史研究专家曾说过:“古代曾有一个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困难。”

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

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不过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在,离婚都不是什么好事情。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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