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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南省教育经费督导政策法规资料 教育经费督导评估政策法规依据

教育经费督导评估政策法规依据

一、明确职责 完善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这就法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教育工作的同时必须拥有对教育经费的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决算总结等全过程的部门层次的管理权。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教[2006]3号文件附件《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如下(1)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①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②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把各项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③制定具体措施,管好用好农村义务教育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社会监督。(2)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①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②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③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④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⑤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①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情况,向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4)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①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部门。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有关部门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③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收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调整结构 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4]146号文件规定:……1、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把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的规定。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分配原则,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

财预[2004]20号文件规定: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②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③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关于法定支出的考核问题。政府收支科目改革后,如按新的大口径支出科目进行考核,客观上会出现基建支出、行政管理费等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混在一起不合理增长的问题。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在安排教育、科技、农业等法定支出预算时,财政部要求仍使用现有口径考核,即在安排2007年预算时,以2006年教育、科技、农业等事业支出为基数核定增长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 ……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文件规定:……25.“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和决算时,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至2个百分点,每年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以人为本 依法保障教育人员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文件规定:……对教师工资必须依法足额预算,不留缺口。县级政府保工资确有困难,须经上级政府确认后,由上级政府通过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解决,确保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规定:……(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9号文件规定: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时,要充分估计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省财政厅、教育厅 湘财教[2006]78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必须落实;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按照“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给予保障。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省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职工有关待遇的通知湘财教[2007]66号文件规定:……三、积极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各项社会保险政策中,中小学教职工除按文件要求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均由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中小学教师在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政策落实上与当地公务员一视同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教育厅湘教发[2004]68号文件规定:各市州设立的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万人口不得低于0.2万元,县市区设立财政助学资金原则上每万人不得低于0.5万元。

省财政厅湘财教[2007]7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落实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中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比例,按在校生寄宿生的三分之一确定。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二OO七年九月二日)……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作结合、顶岗实习。

上级补助的少数民族助学资金:每个少数民族县区补助40万元,非少数民族县区的少数民族乡镇每个乡镇补助1万元

四、优先发展 依法保障教育办学经费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地方财政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这次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新机制若干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基〔2006〕1号文件规定:建立新机制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债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对以往一些地方和学校通过收费解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问题,要报当地政府另行统筹解决,严禁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湘财预[2007]4号文件规定: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含预算内)为:农村小学生200元/年,农村初中生275元/的;县镇小学生230元/年,县镇初中生305元/年。省财政厅湘财预[2008]3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杂费标准为:农村小学生250元/年,农村初中生387.5元/年;县镇小学生280元/年,县镇初中生417.5元/年。

省财政厅湘财教[2007]71号文件规定:我省2007年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小学生数×4.5+初中生数×6)×3.3%×补助标准)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弥补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而收入减少的项目,不得顶抵县、市本级的教师工资预算。……对教师工资必须依法足额预算,不留缺口。县级政府保工资确有困难,须经上级政府确认后,由上级政府通过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解决,确保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教财[2001]35号《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四、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开支后如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教师工资的做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令规定《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 ……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第五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执行以下规定:……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照税法规定批准减征、免征或缓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减征、免征、缓征,按照国家减征、免征、缓征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教育,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挪作他用。

家关于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规定……三、加大投入,确保政府有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2、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确保50%以上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人员经费,更不得挪作他用。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教育工作纪要》湘发[1990]25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用于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文件规定:……26.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新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足额征收和拨付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的比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规定……三、加大投入,确保政府有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3、城市维护建设税入收总额的15%-20%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修建,并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因改革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

财教[2004]146号文件规定:……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分配原则(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超收安排的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5号文件197号文件规定:……此次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其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低于25%。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此次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25%的教育资金,全省规定用于中小学的危房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建设支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由县级财政按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安排继续教育经费,切实加强教师培训。湘财教[2006]4号文件规定: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省财政厅、教育厅湘财教[2004]26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农村初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1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湘政教督[2006]1号文件规定:财政按本市州县级行政单位个数分别按每县1.5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安排督导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

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十七)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5亿元,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专项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经费按项目实施要求足额拨付到位。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1)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 职业教育。(2)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五、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教育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财教[2006]78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用经费足额的纳入预算,确保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常运转湘财教[2006]4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用经费标准,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确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的公用经费开支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8]49号文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专款专用原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文件规定……三、加大投入,确保政府有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4、从2007年10月1日起,长沙市城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20%的比例专项用于城区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其它市州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依法按照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可抵扣应缴纳专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m2综合造价计费,长沙市8% ,其它地级市6% ,其它市、县城、建制镇4% ;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含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的单位和个人;执收单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管理部门代收);收费性质--行政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备注—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和以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包括以上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宅建设免收。对开发企业成片开发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收费标准:长沙市4%,其它地级市3%县、市2% 。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文件规定:……⒙.确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必须规范管理,并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用于教育,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更不允许用转移支付资金顶抵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法查处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行为。……22.建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效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抓紧清理农村教育负债,将其从学校剥离到当地政府,挂帐停息,纳入政府消赤减债的整体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偿还计划,在化解乡村债务时,优先解决,力争3年左右化解完毕。坚持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负债。……33.切实加强农村教育督导评估。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重点督查“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工资、保入学、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两基”巩固提高和职业教育发展的情况。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措施,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调剂挪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补助、平调挪用中小学杂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34.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教育发展环境。凡对中小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事先须征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于违规到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要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各类学历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收费收取任何形式的调节基金,不得自行或者联合行文以开展活动的名义要求中小学校师生订购除教科书之外的书刊和其他各类音像资料。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和教师订购各类文字、音像教学辅导资料与课外读物,严禁摊派报刊杂志等。教育部门不得向学校、学校不得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各种违规乱收费现象,要坚决纠正,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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