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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履约在行动(一)——公约的那些事儿


        IMO制定《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压载水公约》),对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该公约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实施。目前,我国已启动加入《压载水公约》报批程序,全面履约工作正在加紧推进。深海青年推出“《压载水公约》履约在行动”系列报道,介绍盐田海事局碧海·金梅沙劳模创新工作室履约工作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今日分享“公约的那些事儿”。

公约出台背景



压载水

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在船舶航行、装载货物过程中,需要常常排放或吸入淡水或海水,以实时调整船上压载水量,保障船舶安全平稳运行。


“生蚝”入侵丹麦海岸

“小龙虾”铺满加州海滩

生物入侵

船舶加装压载水时,会同时将当地海域的水生物装载到压载舱中,直至航程结束后随压载水排放到目的地海域。资料显示,每年约有50亿吨船舶压载水被搬运,每天可有3000多种动植物随压载水被运到世界各地海域,导致异地海洋生物入侵并大量繁殖,破坏当地海域生态平衡,危害渔业资源,影响公众健康。


海洋四大危害之一

因船舶压载水随意排放导致的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不像油类污染物,可以被清除或被海洋吸收,其一旦入侵和落户当地海域,几乎无法消除。全球环保基金组织已把船舶通过压载水将有害生物引入新环境并产生影响列为海洋的四大危害之一。

公约生效历程

国际海事组织(IMO)对船舶压载水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极为重视,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将解决船舶压载水问题纳入其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的议程。

1988年,IMO首次提出压载水的有害水生物问题。

1993年,IMO第18届外交大会应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请求,以IMO A.774(18)决议通过指南。该决议请求环保会和海安会对有关压载水指南的应用问题继续进行审议,以使该指南成为制定MARPOL73/78公约新附则的框架。

1997年11月,第31届环保会通过了一个自愿性的指导文件《关于防止船舶压载水引进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A.868(20))。

2004年2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16年9月8日,芬兰批准《压载水公约》,至此缔约国总商船吨位达到35.1441%,共52个缔约国,促使公约达到所要求的至少30个国家签署、代表全球商船吨位的35%的生效条件。公约于2017年9月8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


公约主要内容

《压载水公约》分为:正文、附则及导则

正文共22条,均为一般性的条款。

包括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检验和发证,违犯事件,船舶检查,对违犯事件的侦查和对船舶的监督,监督行动的通知,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合作,信息交流,争端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协定的关系,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修正,退约,保存人,语言。


附则共5个部分,是公约的技术要求。

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D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E部分)。


引用公约正文即视为引用附则,

正文和附则是强制性的要求。

公约包含14个导则

导则是对公约正文和附则某一条款的详细说明和技术标准。G8、G9为强制性要求(尽管G9导则未成为规则),其他12个导则为非强制性要求。

导则

名称

通过时间

G1

沉积物接收设施导则

MEPC.55

(2006.10)

G2

压载水取样导则

MEPC.58

(2007.6)

G3

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

MEPC.53

(2005.7)

G4

压载水管理及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导则

MEPC.53

(2005.7)


G5

压载水接收设施导则

MEPC.55

(2006.10)

G6

2017年压载水置换导则

MEPC.71

(2017.7)

G7

2017年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4条的风险评估导则

MEPC.71

(2017.7)

G8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

MEPC.72

(2018.4)

G9

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程序

MEPC.57

(2008.4)

G10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监督导则

MEPC.54

(2006.3)

G11

压载水置换的设计和构造标准导则

MEPC.55

(2006.10)

G12

便于船舶沉积物控制的设计和构造导则

MEPC.63

(2012.2)

G13

包括紧急情况在内的压载水管理附加措施导则

MEPC.56

(2007.6)

G14

指定压载水置换区域导则

MEPC.55

(2006.10)

另外,IMO还制定了包括“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导则”(压载水公约PSC导则)在内的数个关于压载水公约实施细则的导则和通函。

《压载水公约》核心条款

附则D-1条款(压载水置换标准):要求压载水置换区域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且水深至少200米。如船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且水深至少200米。港口国可指定船舶进行压载水交换的地区,但该区域的指定不应当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和操作。压载水置换方法有三种:顺序法(Sequential method):用于装载压载水的压载水舱先抽空,然后用替换的压载水重新注满的过程,达到的更换率至少为压载水体积的95%;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替换的压载水泵入用于装载压载水的压载水舱的过程,水从溢流口或其他装置流出。应达到至少3倍压载水舱容积的置换率;稀释法(Dilution method):替换的压载水从用于装载压载水的压载水舱顶部注入并同时以相同流速从底部排出的过程,舱内水位在压载水更换作业全过程中保持不变,应达到至少3倍压载水舱容积的置换率。

附则D-2条款(压载水处理标准):规定压载水处理标准: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 的存活生物少于10 个/m3;最小尺寸小于50μm 但大于等于10μm 的存活生物少于10 个/ml;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得超过:有毒霍乱弧菌少于1 菌落形成单位(cfu)/100ml或小于1 cfu/g 浮游动物样品(湿重);埃氏大肠杆菌:少于250 cfu/100ml;及肠道球菌:少于100 cfu/100ml。

附则B-3条款(压载水处理实施时间):规定压载水处理标准实施时间。

1.新船(2017年9月8日以后建造的)需要在公约生效后满足D-2标准;

2.现有船(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的)应当在以下情况满足公约D-2标准:

(1)第一次换证检验。2019年9月8日后完成换证检验或,在2014年9月8日之后且2017年9月8日之前完成的初次或换证检验,下次检验视为第一次换证检验;

(2)第二次换证检验。第一次换证检验在2019年9月8日前完成且该检验不在2014年9月8日之后且2017年9月8日之前完成。

3.不适用上述检验的船舶满足D-2标准的时间应当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应晚于202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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