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枉法裁判”的法律解释
在法院司法诉讼活动中,有很多当事人都会说自己的案件遇到了枉法裁判,那么你知道什么叫枉法裁判吗?枉法裁判罪的具体立案标准吗?
首先 ,我们应该知道什么叫枉法裁判。顾名思义,“枉法”就是司法人员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违背证据原则认定事实 ,该认定的不予认定 ,不该认定的乱认定,包括对事实的歪曲和曲解,另一方面对认定的事实进行法律适应,曲解和枉顾法律,避重就轻,或者避轻就重,故意陷害等等,这就是“枉法”的含义。“裁判”就是对事实和法律的裁定和判决,这个比较好理解,“枉法裁判”就是在司法裁判中,枉顾事实和法律的行为,进行错误的裁判,直接损害公民、单位、国家切身的利益,侵害国家司法制度的行为。
由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产生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国家根据司法实践,把“枉法裁判”列入渎职罪刑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9条具体做了规定。刑法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其中对犯罪情节严重做了如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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