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婚姻关系是两个人的事,从古代至今婚姻关系一直是复杂多变的,有因为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婚外情、游手好闲、打架赌博、婆媳关系等等多种因素而离婚,总体来讲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在终结婚姻关系是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清理和分割,那么都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司财产,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上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除此之外的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产生的财产,在存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形式止发生转化的情况下,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属性。例如因拆迁导致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灭失,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取得的拆迁利益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一般认为构成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共有人只限于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二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三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为目的; 四是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建房时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则构成对房屋的共有。
在厘清家庭共有财产的归属范围和财产范围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分割,确保公平合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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