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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谈话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看是否同时具备证据的三性,只要同时具备证据的三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即偷录的谈话资料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对象、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偷录不一定就是非法的。如约债务人谈话用手机等偷偷录音,这是合法的。但如果非法潜入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装置,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侵犯他人隐私,这就是非法的,这样的电话录音是采用非法途径获取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即偷录的谈话资料是否客观真实,谈话资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是否受到过篡改或者伪造等等。
三是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即根据电话录音清晰度和内容等来审查谈话内容与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案情之间的关系、与案件的联系等是否具备关联性。如果录音清晰,从中可以明确对方当事人身份、事由、主张等主要情节的,证明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如果声音嘈杂,听不清楚,或者对话内容与待证事实关系不大的,说明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综上所述,如果偷录的谈话资料同时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该谈话资料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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