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合伙机制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需要另行约定?(下)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均是商法,法律更加尊重和提倡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意思自治,《公司法》中最能体现商事自治的当属“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任意性规范赋予了主体一定的自治权。同样,《合伙企业法》中也有许多类似的任意性规范,在设立合伙企业,起草合伙协议的时候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本文观点来源丨中国合伙人研究中心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对重要条款作出提示。

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与出资

1.出资方式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备注】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因为,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成立和运行的基础,特别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其性质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往往很少,合伙企业能否正常运营并达到合伙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将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直接导致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中止。

2.出资评估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备注】对作为出资的劳务和货币以外的财产需要评估作价的,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来承担。

3.修改或补充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合伙协议一些小的事项的修改,对企业影响不大,也可以采用部分合伙人同意的办法,为方便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约定,对某些事项修改和补充,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的表决与执行

1.表决方法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全体合伙人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地就合伙企业决定事项的表决方式,包括是按出资份额,还是按合伙人人数,或是两者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就表决决定的计票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以协议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本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本法对于合伙企业表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比如对某一事项要求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应当依法律的规定执行。

2.一致同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出资变化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备注】本条是对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增资使企业增加资本经营额,减资使企业减少资本经营额,两种情况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影响到每个合伙人的利益,前者要求合伙人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更多的资产投入企业;后者可能使自己在企业的收益有所减少。这类事项属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果协议对此有规定的,应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对此无规定的,就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4.利润分配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违反了普通合伙企业的这一特征。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只对合伙企业投资,并分享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在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企业的投资回报期很长,企业设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是没有任何利润的,有限合伙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从合伙企业获得任何收益;普通合伙人虽然也没有利润分配,但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事务执行报酬,部分从合伙企业获得收益。

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应当适当地照顾有限合伙人,使其能够较快地收回投资,这也是风险投资的特点决定的。实践中,国外很多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都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起,若干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种约定是适应风险投资行业发展需要的,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应当允许。

因此,本条专门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即原则上不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法律关于利润分配的限制作出例外规定,在亏损分担问题上,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要执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合伙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无效。

5.自我交易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备注】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是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三是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只有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特别约定,其他两种行为明确禁止。

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注意:该条位于“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只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情形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因此,从理论上说,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会出现有限合伙人同时代表着合伙企业和自己进行交易的情况。

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会产生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也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对此是应当允许的。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同时,如果其他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存在风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后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予以禁止的,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可以的。

6.竞业禁止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由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决定的。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除非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单独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允许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合伙企业与合伙人自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处于竞争状态,两个企业的利益是对立的。当合伙人遇到某一个商业机会时,是交由合伙企业负责,还是交由其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负责,必然会有所选择,产生道德风险,并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限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行为,使其不与合伙企业在同一业务范围内竞争。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就不会发生代表合伙企业与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争夺商业机会的情况。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不做竞业禁止的限制,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竞业,只是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项权利,如果有限合伙人将该权利放弃,也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条规定,如果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

7.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备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其义务是向合伙企业出资,将出资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进行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资很少或者不出资,其主要义务是利用自己的能力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企业财产。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为了更好地激励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为有限合伙人赢得更大利益,国外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给予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一定的报酬,这一做法有利于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条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并交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给予报酬的要求,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加以确定。

财产份额的处置

1.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向合伙企业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出资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受到限制。一般来说,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当然,合伙协议也可以事先另作规定。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属内部关系,只关联到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不影响企业财产总额的变化,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注意:该条位于“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只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形。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备注】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按照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不像普通合伙人那么大。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虽然也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运行,但不会太严重。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限制,不像对普通合伙人那么严格。

注意:本条关于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律对此是允许的。(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转让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需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或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等。合伙协议的这些约定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有限合伙人理应遵守。(3)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也给其他合伙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

3.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 本条是对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各国的合伙法都倾向于鼓励合伙人内部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同时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以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稳定性,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在“同等条件”下方可优先,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高于其他合伙人所出条件,则这种优先权即丧失;二是在实际执行中还要受到时间的约束,即在其他人与出让合伙人成交前合伙人可以优先,一旦在他们成交后,其他合伙人即使等于或高于其他人所出“条件”,也不能再优先。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与本条不同的约定。

4.财产份额出质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规定。

质押,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特定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份额出质的,不论债权人以何种方式行使质权,最终的结果都是对合伙人全部财产份额的强制转让,并可能导致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所有合伙人是基于相互信赖走到一起的,若随便允许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通过行使质权进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不仅对合伙企业不利,也违背其他合伙人的意愿。

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是限制的。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重要的不是有限合伙人的经营能力、信用等个人情况,而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只要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仍然存在于企业,严格意义上说,具体的有限合伙人是谁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影响不是很大。本法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限制不是很严格,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也不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因此,本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毕竟还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对有限合伙人的选择也应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愿,如果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进行限制,防止外人任意进入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也是可以的。为此,本条专门规定,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仍要受本法第二十五条的约束。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商经法(12.23)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6CPA考试每日一练附答案《经济法》: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财产份额转让的法律效果)
如何正确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可不可以转让自己手中股份给别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