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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笔记(共有24个考点)此篇为13-18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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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YC 2017年制作法律资格考试之电子笔记刑诉法(共有24个考点)此篇为13-18考点总结

考点13 起诉

1、起诉便宜(bian yi)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2、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

3、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5、检察院撤回起诉的:1、没有犯罪事实;2不是被告人所为;3、显著轻;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不负刑事责任的;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6、检察院对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一人潜逃的。可以对潜逃的中止审查起诉,对在押犯继续审查起诉。

7、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直接决定逮捕。

8、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9、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以同一事实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撤诉案件也只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法院才会受理。

10、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额,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以受理。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如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11、被不起诉人某甲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决定才能提出申诉。

12、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进行申诉的,只能是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非其管辖案件不得申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向原决定不起诉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复议复核。)

13、检察院的不起诉分为: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不起诉。

14、自诉(亲告、轻微、公转自当事人都可以和解,对于调解的方式只有公转自不可以适用)

考点14 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亲历性: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2、未成年案件的审判一律不公开审理,其“年龄”判断应以开庭审判时不满18岁为准。

3、集中审理:人不换,事不断。

4、直接言词:亲自、口头。(该原则包括直接原则、言词原则)

3、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案件。

4、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5、是否需要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需要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来决定。但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只能院长决定。

6、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7、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8、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9、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10、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1、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3、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2、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是县级)任命。

考点15 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法院没有不予受理的权利,只能退回。

2、法院庭前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所以,参加庭前会议并非被告人的权利。庭前会议只是对证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5、物证匕首,应让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辨认,应听取双方(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等)的辩论和意见。

6、强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8、发现没有起诉的,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发现有新罪的该谁给谁。

9、中止审理:他跑了、他病了。

10、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11、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1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如果提起的是撤诉的,法院要审理后,再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13、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可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处 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只能在15日以下处以拘留。(罚款、拘留必须院长批准)

14、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与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2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15、自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6、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17、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18、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19、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20、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1、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23、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4、不能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作证。

25、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清楚、认罪、同意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

2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27、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未规定普通程序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

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0日以内审结;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9、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30、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31、“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通知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32、判决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决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33、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4、庭前会议,对证据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考点16 第二审程序

1、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提出。

2、同案犯未提出上诉,也未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3、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4、上诉不加刑,可以改罪名,但不得对原有的罪加大刑罚。对被告的上诉原审量刑确有错误的,也应维持原判,再启动审监程序进行修改。除抗诉外。

5、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只要有抗;死;事;证。)(抗诉、死刑立即执行、事实证据有异议)

6、只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其他的是必要时才是应当)

8、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9、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10、对在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重新审判。

11、送达判决书之日起次日起算上诉、抗诉期。

考点17 死刑复核程序

1、没错就核准,见错就发回,1/N(量刑)不改死可改判。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5、死刑复核程序,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不是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1新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6、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7、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范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考点18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本级法院及上级法院可以启动,作出裁判的上级检察院可向其同级法院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由此可见,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有案外人。

4、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6、谁(检察院、法院)启动再审谁对被告人采取决定强制措施。

7、法院决定书的使用:回避、延期审理、罚款、拘留、中止执行。

8、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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