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跟法院沟通的一起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也是犯罪嫌疑人,为了简便,以下简称“被告”)系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员工。原告曾和该中介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全程负责该笔业务。后,在原告合同即将到期之际,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续租事宜,原告到该中介办公场所又与被告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同区域水平,但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两年租金,续签合同的租赁期截止于2020年5月底。续签当日,应被告要求,原告直接将两年的房租汇款至被告名下账户。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相安无事。
但2019年8月初,涉案房产的真正房东找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原因是,被告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并且被告也已经两个月未向房东支付租金。现在房东要求收回房屋。
此时,原告才仔细查看租赁合同,发现自己并不是跟房屋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而是跟房东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持一份所谓房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替房东直接和原告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
说实话,案子不大,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混乱。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具体来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实,我认为,这是构成的,理由如下:
主观上,被告具有非法占有部分房租的犯罪故意。被告实际上是“二房东”的角色。就涉案房产,被告的承租行为截止于2019年8月。也就是说,2019年8月之后,被告无权继续向原告提供涉案房屋供其使用。而,被告在明知不能继续提供房屋供原告使用的前提下,仍要求并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房租。这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被告具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谓房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被告伪造的。
《刑事审判参考》也刊载过一个类似的判例,裁判观点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与其他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参考案例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及司法实践,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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