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持调解已经成为庭审的一个必经环节,所以开庭之前,我也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调解的方案是什么?
现在在北京法院立案后,案件被分配承办法官之前,往往都会经过调解程序,法院(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调解员)先主持调解,调不成后,再把案件分配到审判法官手里。但以我的经验来看,此类调解的效果,往往不好。
我所理解的原因是,由于案件没有经过审判,双方的证据未必全部呈现出来,双方的意见也未如数呈现,所以双方并没有意识到调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所以很多时候,庭审前的调解,竟成了拖延审限的一种另类办法。
所以,我认为,真正有价值的调解发生在庭审之后,双方的证据、观点都呈现在法庭上,而承办法官也形成了对案件的初步意见,这时候法官所主持的调解,才有力度,才能迫使诉讼各方都进行让步。
我常跟当事人阐述的一个观点是:陷入诉讼之后,不要想着如何惩罚对方、如何保障自己不受损失,而是要转变思维,想着如何降低自己的损失。有了这种心态,调解就会是一个选项。
(不想写了,这么晚了,写不下去了,就这样吧……)
大运河畔北运河东
于哲律师
20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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