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重阳节,法院在这一天排了一个赡养费的庭,也不知道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总之很有意思。
实话实话,赡养费的案子,我是第一次做,之前没有接触过这类纠纷。法院审得很细,所以,今天的庭审很值得反思。
1.老人有四位子女。对其中三位子女提供物质、精神的行为,老人是十分满意的。所以,在立案之初老人就拒绝将另外三位子女列为被告。所以,尊重老人意见,我只列了一位儿子为被告。但我一直是有顾虑的,认为法院会追加另外三位子女为被告。但是今天开庭,法院只是明确了老人四位子女的基本信息情况,并未提及追加其他三位子女为被告。当然,我们主张被告承担赡养费,也是要求四分之一的赡养费,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赡养费。
2.因为老人生活质量较高,日常支出也多,所以我们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远远高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法院对此也没有多费口舌,但据我判断法院很难就此远高于当地人均消费水平的部分,支持我们的主张。法院基于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老人的主张数额,认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也是合情合理的。
3.保姆费用支出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人生一大悲伤或许就是父子对簿公堂吧!老人聘请保姆的费用支出,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也没有意识要求保姆要打收条留存证据,所以现在主张保姆费用存在证据欠缺的问题。
4.主张医疗费用与社保的问题。老人的医疗费用自然是可以在赡养费纠纷中予以主张的,但又存在部分证据缺失的问题。法院最想看到的是医疗费用的结算清单,也就是说老人实实在在自己支付了多少医疗费用。但是,老人保存的治疗凭证,多以药物、治疗的明细清单为主,因为该费用总额中有一部分是保险进行报销的,所以,依照老人所用药物、手术明细费用清单,并不能据此直接证明老人实际支付的清单。但老人并未保存这方面的证据,不知为何该医院也不肯再向老人提供支付凭证,所以对于该证据,也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一些庭审感悟,记录一下。其实,我现在越来越愿意办理,自己从未接触过的不同类型的案件。重复办理一类案件可以不断精深,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才能使人成长。而且,我越来越觉得,案件种类接触多了,解决案件的思路也在拓宽,用多种思维分析案件,这才是律师的核心能力。
胡乱写于济南遥墙机场
于哲律师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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