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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衣服还是先保命?

导语


不知道是谁的悲哀

作者:李青

来源:天津市泰达医院


假如医护人员被迫如此发问,我不知道是谁的悲哀?


今天一大早,我一个电信的朋友给我发来一条消息《医院抢救时剪坏患者衣物,救完人后被家属索赔千元》,作为一个医疗圈外的人员,他对这样的奇葩事情都感到忍无可忍了。


消息说,9月11日下午,一34岁男子突发急性肺栓塞致心脏呼吸骤停,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全力抢救,终于转危为安。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将患者的短裤和T恤剪断后扯下扔到抢救室角落。


事后,患者的父亲找到院方,称医生抢救儿子时剪掉了衣裤,导致其裤兜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遗失,并向医院索要赔偿金。最后,在警察的调解下,当天参与抢救的全体医护人员凑了1000元赔偿给患者的父亲,其父也写下了收款字据:“儿子××于2017年9月11日因呼吸心跳停止在中南医院急救中心抢救,遗失袋内物品,要求贵中心赔偿损失1000元……”


真是奇葩处处有,医院特别多。


对此,我有几个问题:


第一,患方所称的财物丢失,到底是遗落在发病的第一现场?还是送医途中?还是在抢救室丢失?警方处理时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第二,警方接到患者家属的报警后,首先做的应该是将该事件作为一起失窃案立案追查。没有立案,没有侦查,而直接要医护人员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警方不知道紧急避险的法律条文吗?


如果在抢救室丢失,说明送医过程中,随行亲友并没有提前把钱物取出保存好。而他们之所以没有那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争分夺秒尽快送医才是他们唯一要做的事情。


连护送患者的亲友都知道生命第一,生命高于一切,为了生命而不惜钱财,却要求呵护生命的医护人员在紧急抢救生命时还要顾及衣服和财物,真是岂有此理!难道消防人员救火时损坏了门窗,还要进行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而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医护人员为抢救患者的生命而剪坏患者的衣服,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并且因为紧急避险造成的财物损失和人的生命相比微乎其微,无论根据哪一条法律,医护人员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肺栓塞是一种比急性心梗还可怕的危重症,死亡率极高,即使及时抢救也未必能挽回生命。这个患者呼吸心跳停止了都被抢救过来真是太万幸了,而万幸的背后是医护人员不顾一切、全力以赴的救治。


每一次从死神手中把患者的生命夺回来,医护人员从来没有指望过得到患者的感激。但是,患方复苏后反咬医护人员,真是少有的冷血与无情。尤其是要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凑钱赔偿,更是伤了天下医护人员的心。


案例是一种范例,法律处理的结果是一种导向。如果这个事情最终患方索赔得逞,肯定对全国的患者是一种号召:医院抢救时如果对患方的财物造成一丁点的损害,都会被索赔。


如此下去,可能的结局是,每一次抢救时,医护人员总是会问患者的家人:是保衣服还是先保命?待得到患方的明确答复后,医护人员才开始进一步的救治。


我不知道这是医方的悲哀,还是患方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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