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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上门讨债 与治安管理处罚

债权人上门讨债应注意避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第(三)项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一般指: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给他人生活、居住等造成较严重危害,影响他人居住安宁的。

【债权人权益】

债权人“上门讨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上门讨债”诉讼时效由此中断,以债权人讨债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其正当民事权利的一种。

但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触法”现象。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首先满足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强拒不退”的,满足此条件,一般还要具备如下一个或几个特征:

1、进入住宅后,对居住人实施人身打击,造成一定伤害的;

2、毁坏住宅财物,毁坏情况较严重,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

3、非法胁迫居住人或者非法限制居住人人身自由的;

4、因非法侵入造成居住人精神失常等较严重后果的;

等等......

较严重地危害居住人居住生活安宁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公安机关经刑事立案后,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责任;被侵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律师意见】

对于债权人上门讨债而进入债务人居所的,公安机关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正当意愿及讨债过程的正常行为,与其他不具备正当“上门”理由、恶意侵害居民居住生活安宁的严重违反治安管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明确区分开来,对以正当讨债为目的的进入债务人家中债权人不应轻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特例分析

【债权人住入债务人居所】

如果债权人为追讨住入债务人居所,则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入住”的直接反映——报警次数,可从侧面能反应出: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为的内向感受,及其被侵害的状态。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行为“入”而任之,并未多次、及时报警(债务人等家庭成员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则事实上反应出:债务人怠(疏)于其主张权利,在生活上并未给债务人造成较严重危害;同时债权人也未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律师认为:此种状况不宜追究债权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行政责任

【律师提醒】

建议债权人在上门讨债过程中,留存录音、录像等必要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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