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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的相关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规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出台后,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总结:

         1.工会经费税前列支金额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工资总额2%以内;税前可列工资包括当年计提未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的工资。

         2.必须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前)、《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3.实际拨缴的工会费、工会费扣除限额,二者熟小原则税前列支。如超限额,则应纳税调增;如税前列支数(计提数)小于实际拨缴数,则应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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