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房过程中工人意外受伤
为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建房者、包工头及工人之间
往往争议较大
遇到这种情况
责任如何划定
农村建房帮工受伤
责任怎么划定?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将其房屋装修事宜
交由被告陆某负责
被告陆某聘请原告张某等人干活
并对报酬进行了约定
一天
原告张某等人在运送混凝土
经过南北向跳板时
因跳板底部所垫木块松动
原告张某失去平衡
从跳板上跌落受伤
随即被送往医院就医治疗
经鉴定机构鉴定
原告张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并确定了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原告张某就其所产生的损失
与两被告协商未果
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原告张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及监督管理,对跳板是否固定好未进行安全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徐某将房屋装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陆某承建,存在选任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原告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建房施工存在危险,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陆某、被告徐某、原告张某的责任比例,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法院通过进一步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有效提升当事人安全施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改善宜居生活条件,农村自建房日渐增多,但因为部分村民安全意识薄弱、施工条件简陋且设备陈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施工队仅凭熟手经验建房,不顾隐患、仓促上阵,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多方共同注意:
首先,作为建房者应尽到合理的定作、指示义务,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等选任义务,敲响安全警示第一钟;
其次,作为施工承包人,一定要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为建房施工提供安全的环境,同时做好施工人员的选任工作,筑牢安全防线,做让房主及工人都放心的领队人;
再次,作为施工人员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穿戴好安全设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大意、不逞强,做好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最后,建房者和承包人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规避损害赔偿风险,同时亦可与施工工人协商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
破危险施工之乱局,成安居乐业之美事。农村建房的司法服务,不仅体现在事故发生后厘清法律责任的定分止争,还体现在引导当事人用法治化思维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尽可能避免事故、减轻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稿件提供
- 范雄凯 -
陈家镇法庭法官
- 潘冬 -
陈家镇法庭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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