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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亲王郡王世系大全(3)【加注音版】

宗人府

        洪武三年,置大宗正院,秩正一品。二十二年,改为宗人府。设宗人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均秩正一品,分由秦王樉、晋王棡、燕王棣、周王橚、楚王桢任之,掌皇九族之属籍。以时修其玉牒、书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諡葬之事。凡宗室有所陈情,即为上闻,听天子命。凡郡王子孙、有文武才能、堪任用者、大宗正院、具以名闻。朝廷考验、换授官职。其陞转如常选法。如或有犯、宗正院取问明白、具实闻奏。轻则量罪降等。重则黜為庶人。但明赏罚、不加刑责。初以亲王领之,后但以勋戚大臣摄府事,不备官,归于礼部。设经历司,设职经历一人(正五品),掌管发收公文。

玉牒

        凡各王府、有新生子女。具生年月日、并分嫡庶、及生母姓氏、奏报本府。抄出、附注宗支簿籍。遇该礼部行查、仍验各府造报玉牒文册相同、回报施行。纂修玉牒、十年一次。用翰林院官一员、同本府经歷、於史馆内附写,吏部拨监生十名。承差六名。办事官八员。吏十二名。工部拨工匠办卓凳。事完之日、监生人等。仍留在府、书写年终御览揭帖、并办理一应公务,满日更替。玉牒总图、倣古史世表之法。以横格分代数、列书其名氏。而各派所出之子孙、则递书於各派之下。仍餘下方、以俟续书。其图以帝系為统。有虽係长出而在藩封、及国初追封為王者、俱不以加於帝系之前。有长出而殤、追授封号者、惟册内载之、不以列於图。玉牒文册查对相同、方与题覆。其或查无奏报、及有差错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隐匿、将额外滥收妾媵、并乞养过房来歷不明乐妇花生传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请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发、将本位参降爵级。保勘宗室、罚革禄米。长史教授等官革职。一应甘结人等、行巡按御史提问、以枉法论罪。 【 弘治间及嘉靖三十年例】

宗藩禄米

        圣祖封藩、初拟亲王五万石。既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因监唐宋之制、定為万石。后令米钞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则不同。今天潢日蕃、而民赋有限势不能供。且冒滥滋多。姦弊百出。故嘉靖间、更定条例。万历十年、復颁要例。宗禄皆有限制。

禄米额数

亲王米一万石

郡王米二千石

镇国将军米一千石

辅国将军米八百石

奉国将军米六百石

镇国中尉米四百石

辅国中尉米三百石

奉国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駙马米二千石

郡主及仪宾米八百石

县主及仪宾米六百石

郡君及仪宾米四百石

县君及仪宾米三百石

乡君及仪宾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后。必俟出閤、每岁拨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岁拨赐、与亲土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其岁赐比初封郡王、减半支给。

封典

        亲王薨逝、其子应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 【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绝嗣、许亲弟亲姪进封為亲王。如无亲弟亲姪、以次推及伦序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后子孙、除承袭亲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係郡王、仍支郡王禄。原係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后子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郡王薨逝、原与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亲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等爵职、请敕奉祀。另城者、许推举一人、以本等爵职、请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 【 正德四年例】 若以郡王进封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敕奉祀如前例。 【 嘉靖四十四年例】

追封

        嘉靖八年、令凡孙袭祖亲王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孙袭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袭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 郡王同】○万历七年议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袭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亲王人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后者、虽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职。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世子為亲王。或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為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郡王薨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后、例得追封长子為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比世子例前追封亲王例、冒请加封。 【 弘治七年例】

请封生母

        王妃以下、所出庶子受封,其母止封夫人,不在次妃之例。亲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请封夫人。亲王之妾、其子已袭封亲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但不得滥请继妃封号。【 弘治四年例】

       郡王之妾其子已袭封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誥命冠服。身后减半祭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

        将军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军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 【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 万历七年例】

婚配

        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择良家子女、以礼聘取。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姦计。但是娼妓、不许狎近。嗣后择婚有令。选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滥妾花生等弊有罚。

        王府选婚、务要会同长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内拣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就行彼处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许具奏。并不许伦理失序、於例有违。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发边卫充军。各王府子女、年应请封选婚者、长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类奏。若过期一年之上、辅导等官以违制论。其请封选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迟滞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终将请封选婚已未完结报本布政司、呈部稽考。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给婚嫁。长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问。

        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员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务要家道清白、年岁相应。虽係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请授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父祖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子女、朦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各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王府為婚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 万历七年例】 其初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若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题、迟至半年以外、而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提问、坐以抑勒之罪。

选娶继配

        凡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 【 天顺四年例】 止请敕封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行礼病故者、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遣官册封。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遣官册封。不给冠服。 【 万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 【 弘治间例】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 【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 【 正德四年例】 至於继室病故而復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再奏选继。其亲王世子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世子继妃、进封為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郡王继妃。一体遣官册封。世孙长孙、亦照世子长子例行。 【 万历九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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