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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标准(住院、大病)

一、住院、大病待遇标准

(一)住院

1、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

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表1 住院待遇标准表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表2 异地住院待遇标准表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仍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4、抢救后即转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免收起付标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三)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表3 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表

大病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原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政策取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待遇(主要针对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特困职工、因病致贫人员的医疗救助政策

二、职工医保住院的其他问题点

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按月正常缴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南京市民卡)和身份证等证件,可直接至医院住院处登记、办理住院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哪些?

①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②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自理部分;

③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个人应按比例负担的自付部分;

④ 总医疗费用扣除上述①②③后,需个人按比例分摊部分(分摊比例见表1住院待遇标准表)。

3、住院报销费用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18万怎么办?

对于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较高、报销金额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继续报销:

① 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并且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② 大病保险待遇

对于个人支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并且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③ 民政医疗救助待遇(根据具体政策条件执行)

④ 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

如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另外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保人参加了商业保险,请妥善保存住院单据、发票和住院明细清单,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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