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置)
3.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置)
4. 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6.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8.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规》有关规定。
1.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