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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深圳法院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

义义妹,深圳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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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深圳法院良好司法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圳中院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本次评选,不仅经过初评、复评和审委会研究,还首次引入第三方专家参评,这是深圳法院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又一次创新和有力探索。

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例,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大,对规范市场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全市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不断增强广大法官办理精品案件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切实提升典型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迅速形成学习案例、推荐案例、应用案例、宣传案例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法院案例工作迈上新台阶。

目录

【一】顾某瑞与糜某、叶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卢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三】深圳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欧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


【四】文某诉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深圳市新石桥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冠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七】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诉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八】任某等人盗窃案


【九】张某飞诉赖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十】邓某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案

顾某瑞与糜某、叶某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顾某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涉案房屋后,与糜某、叶某琼达成协议,将该房屋转让给糜某、叶某琼。其后,顾某瑞又将涉案房屋再次转售他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糜某、叶某琼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一审法院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后,判决支持了糜某、叶某琼的对应诉讼请求。顾某瑞不服,提出上诉,主张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较其出售给糜某、叶某琼时已上涨近80%,其不能预见该上涨幅度,不应全额赔偿差价,且在赔偿额中应扣除糜某、叶某琼本应负担的房屋交易税费。

二审法院未支持顾某瑞关于其不可预见房屋差价损失的主张,但根据“损益相抵”规则改判在赔偿额中扣除了糜某、叶某琼本应负担的房屋交易税费。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而解除后,合同约定价款数额与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差额可作为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适用可预见规则,该规则中可预见的内容是指违约方在签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害类型,一般不包括损害的具体程度,尤其在一方故意违约的情况下,损失金额不属于违约方不可预见的内容。

承办法官 唐毅


深圳中院

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9年


卢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主张一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原告卢某请求法院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双胞胎子女归原告卢某抚养,被告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三、按照照顾原告和子女的原则,按6:4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姚某同意离婚,但请求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姚某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卢某抚养,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原告卢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卢某自行负担;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也因对自行负担抚养费和夫妻财产分割数额等有异议,均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可以引入心理测评环节,由心理专家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心理状况、可能对抚养权归属产生影响的相关心理因素等问题向法院提供专家意见。法官进行裁判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承办法官 张琼


罗湖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


深圳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欧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情简介

德威公司与欧冠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2015年5月,欧冠公司委托德威公司安排四笔货物由深圳通过航空运输发往法国巴黎,其中UPS运单号为406-87687294项下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了三件。德威公司起诉请求欧冠公司支付运费,欧冠公司反诉请求德威公司按照丢失货物的价值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德威公司的本诉请求和欧冠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欧冠公司支付运费及德威公司赔偿损失。德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驳回欧冠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根据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改判德威公司赔偿欧冠公司丢失货物产生的损失501.6个特别提款权。

裁判要点

一、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均为国内公司或自然人,如果运输目的地在域外,应识别为涉外案件,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或域外法。

二、我国作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应积极履行条约义务,对于《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限额应强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承办法官 朱萍


深圳中院

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16


文某诉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文某任职博彦深圳公司SA3部门总监,2014年7月获授4万股限制性股票。2015年6月公司以文某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回购注销其第一解锁期1.6万股股票,同年7月以其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回购注销文某其余限制性股票。文某主张公司违法诉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股票回购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博彦深圳公司解除合同违法,支持文某赔偿金及股票回购损失的合理诉求。博彦深圳公司、博彦股份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股权激励纠纷,因审理焦点系审查用人单位对股权激励对象行使用工管理权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故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予以裁处。

承办法官 罗映清


深圳中院

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审判工作20年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服务已成为公众普遍认知的知名服务。深圳微信公司未经许可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并在该公司名称、网站、彩铃上使用“微信支付”字样,同时虚假宣称与腾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深圳微信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深圳微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因涉及微信支付推广服务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此备受关注。被控侵权人作为在后电子支付服务领域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将“微信”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电子支付领域使用该字号,同时虚假宣称其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此属于利用腾讯公司“微信”支付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承办法官 祝建军


深圳中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14年


深圳市新石桥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冠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1日,新石桥公司与冠杰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约》,约定新石桥公司将工业用地48,690平方米租赁给冠杰公司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冠杰公司接收涉案土地并向新石桥公司支付地皮款共计6,329,782.6元,后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15栋建筑物,并于2009年12月就兴建的建筑物进行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 

新石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土地租赁合约》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冠杰公司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20年以内的租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驳回新石桥公司的起诉。新石桥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土地租赁合约》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驳回新石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均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租赁合约》虽然名为租赁,实为土地买卖合同,新石桥公司请求法院认定租赁关系进而支持其两项诉请,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石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一、涉及土地的权属产生的争议,应当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二、同类案件因原告提出的请求不同,会导致是否有诉权的区别。在原告选择租赁法律关系起诉的情形下,当事人具有诉权,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经审查认为名为租赁实为需待政府先处理权属争议的土地买卖,应驳回就租赁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 丁婷


深圳中院 

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8年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阿里云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其经营产品包括阿里云计算服务平台。被告上海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搜狐公众平台发布了若干文章。原告指控上述文章构成商业诋毁,要求被告芮石公司立即删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芮石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要点

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一是行为者必须为经营者,且双方之间为竞争对手;二是客观行为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承办法官 林艳


福田法院 速裁庭审判员


三级法官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9年


任某等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任某等经商议,由信联互通公司研发恶意扣费软件并植入手机方案商、制造商的手机,通过收购SP公司(电信服务提供商)并与其他SP公司合作,从而使用上述公司从电信运营商获得的SP扣费通道,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扣费,以获取非法利润。涉案非法利益6千余万元。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余十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扣取用户资费,涉及同一个目的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构成牵连犯,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数罪并罚,且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

承办法官 阮玮


深圳中院 二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0年


张某飞诉赖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赖某华与张某飞原系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双方共有的南山区一房产归赖某华所有。此后三年内,赖某华先后分64次向张某飞汇款共计4,017,050元,部分款项来源于赖某华在离婚后出售该房产的售楼款,部分来源于其向案外人的借款。向张某飞支付上述款项的时间、金额与张某飞在离婚后自行购买其他房产所支付的款项高度契合。双方既没有就上述款项形成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利息。赖某华主张该4,017,050元均为借款,起诉要求张某飞偿还。张某飞主张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的其应得房产的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述款项性质为借款,判令张某飞向赖某华全额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属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客观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对借款性质这一关键事实提供足以形成高度可能性优势的证据时,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适用客观举证责任,即主张权利的一方即赖某华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故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赖某华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是为查明款项性质的举证行为分配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转账款项为借款,被告主张款项性质为还款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的,双方均应对己方主张的款项性质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双方的举证均不能使己方主张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则款项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原告对此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承办法官 陈云峰


深圳中院 

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二级法官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8年


邓某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案

案情简介

邓某鹏于2010年12月被诊断为职工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认定为工伤、构成五级伤残,给予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2016年2月,其工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其在医疗期内去世。其父邓某龙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社保部门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某龙不服该工伤保险待遇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龙的诉讼请求。邓某龙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撤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三、责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限期对邓某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要点

一、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是指工伤职工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不是指其前后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承办法官 李育元


深圳中院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从事审判工作18年


供稿 | 审管办

图片 | 深圳中院  网络

编辑 | 何志球 曾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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