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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明知案子会输,还会不会让当事人聘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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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来自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


感谢智善的邀请参加夜聊,和大家分享今天的主题——“作为一名律师,当你知道案件必然会输,还会不会让当事人聘请律师”。我将从四个方面谈一下我的见解。这个话题中要对“输”这个关键词进行定义,大家作为律师,对这个词应该都有一个看法。我认为输不是绝对的,在一个案件里面,不是只有输和赢。输赢只是相对的。


我经历过一个案子,我想通过这个案子来讲一下输赢的相对性。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一开始是在外省,以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我们这一方作为原告起诉了,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外省的法院驳回我们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这个案件里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认定,虽然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但是在事实认定部分,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担保的性质。就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担保。


后来这个案子又回到湖北,在湖北以另外一个案由起诉了。在湖北审理的过程中,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外省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在湖北审理的过程中,对于案子的结果起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这个案件单纯的从外省的判决结果来说,肯定是一个败诉的结果。但是综合整个案件的效果和质量来看,其实外省的判决,只是一个相对的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个案件回到湖北审后,原来的判决结果是在湖北审理取得较好结果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所以输赢并不是绝对的。我们不能对什么是输、什么是赢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当然,在今天所聊的话题中,输对当事人是一个及其不利的结果,也就是与当事人的预期会有很大的差距。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话题中的“输”进行一个定义。总结一下就是这个话题中的“输”是指案件的结果与当事人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就是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期望值。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认为应当讨论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律师的风险告知义务既然是一个义务,就是说律师应当真实地向当事人反馈事实。我相信每一位律师,在对案情有一个相对的了解,取得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后都会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评价,包括法律关系,和这个案件的症结在哪,还有这个案件的风险以及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地方,这个就是我们的风险告知义务。


我们在告知当事人这个案件存在的风险点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告知当事人这个案件存在败诉,也就是达不到当事人预期的可能性,我们作为律师,只能向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分析。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我们不可能去预判这个案件会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我们只能说这个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和可能性。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从来不会向当事人保证结果,而我们所做的就是告诉当事人方案和方法,然后告知当事人风险。其实在告知当事人风险的过程中,当事人也能通过我们的表述,体会到案件的难易程度,包括案件能否达到其预期的大致方向。


这是我想和大家分享的第二个内容,律师的风险告知义务。就是说我们在对当事人进行分析讲解的时候,我们只能告诉他这个案件的可能性,而不能保证案件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其次,我们在和当事人沟通、发表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告知当事人这个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


前面已经和大家分享了关于输的定义和律师的风险告知义务。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


回到今天的话题,当你知道一个案件必然会输,还会不会让当事人聘请律师。我觉得当事人聘不聘请律师和这个案件最后会不会输,这个案件最后会输,当事人会不会聘请律师,都是当事人的权利,这个决定权在当事人而不在律师,律师能给予的只是建议。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我们作为律师要明确的告知其风险,当我们把风险明确地告知了当事人以后,如果他仍然决定要聘请律师,我觉得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和决定是否要代理这样一个案件的。


聊到这里我突然想到了今年6月3日参加的律协组织的一个讲座,其中,陈少文老师(点击获取讲座全文)讲到一个话题,说青年律师,要不要学习淡泊名利。现在的青年律师,名、利的客体都不存在,谈什么淡泊


回归到今天的话题中,作为律师,我们也需要一个基本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好不容易能促成一个案件的代理或者委托,在这个时候突然发现这个案件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然后作为律师,我们已经尽到了我们的风险告知义务,在我们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存在败诉的风险可能性后,当事人仍然决定委托律师去处理案件,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律师,就不要去谈什么淡泊名利了,我们要谈生存。


我记得在2015年,律师执业培训机构上讲课的时候,有一位青年律师代表也提到这个问题,当事人已经明确知道这个案件存在败诉的风险,仍然委托律师去处理这个事情,就证明他对这个事情的结果是明确知晓的,委托律师去处理,是他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即使他不委托你,或者你不接受他的委托,他也有可能去委托别人,请别人代为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求生存、谋发展的律师,我们为什么不去代理这样一个案件呢。我们要考虑的事情不是我们是否要代理这个案子,因为当事人已经明确了即使败诉也要委托律师去处理,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尽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去尽可能的减少他的损失。


以上是我和大家分享的第三个方面,当明知一个案件必然会败诉,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他决定聘请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为什么不接受呢?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结果和当事人的预期差距很大的话,往往会给律师带来很多的麻烦。


关于律师要有底线的第二个方面,我认为,作为律师,不能过分的注重输赢,之前关注的一些新闻说有些律师太过注重输赢,在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当中去制作一些不真实的证据,我觉得这个是律师不能触碰的底线。


以上就是今天的夜聊话题我要和大家分享的四个方面,总结起来就是: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明知一个案件会输的情况下,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只要我们尽到了我们的义务,明确告知了当事人这个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然要聘请律师的,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坚持律师的底线的情况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当事人减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这就是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一些想法,请大家多多指正。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话题,思想和思想的碰撞,才能产生新的火花。


张成(微信:QQ695631161)
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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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淑飘。非常开心再次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聊一下。


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分两个方面、三个层次来看。第一个方面应该是,回答这个问题应该考虑一下律师的职责是什么。谈到律师的职责,似乎所有的法律人,无论是在法律的专业学习、或者入行的时候参加的各种培训,可能都听过这样一句话: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公平、正义,是不畏风险,穷尽一切手段,为当事人的权益极力争取胜诉。那么毫无疑问,这样的解释是正确的。作为一个法律人,首先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追求胜诉。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当事人委托你目的就是要求胜诉。


在工作的压力和社会的现实无情中,也许,越来越多的律师渐渐地偏离了自己当初的法律信仰和初衷。甚至有的律师,只要有案子就接,而且打包票、拍着胸脯说包赢。因为有些当事人在委托的时候,会问律师这个案子有多大的把握会胜诉。我一般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会比较直白的说,你既然要委托律师,就不应该一开始就追求这种答案。因为这不是律师能够控制和把握的,而且有很多未知的因素。所以你一开始就问律师这个案子有多大胜诉的把握,我说没有任何一个律师可以百分百的回答你。


我还记得美国有本书,作者叫约斯夫·阿莱格雷迪,书名叫《律师的天职》。本书针对美国律师界长期存在的法律人的心灵危机问题做出了深刻的分析。这本书的作者认为,法律职业的荣誉感日渐衰落,法律渐渐的远离正义和道德,因此,需要呼唤公平的到来。那么也许从这个角度来看,明知会输还要去接,可能会削弱我们的形象,而且体现不出公平和正义的律师的天职。所以说有时候我们就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我们知道这个案子会输,不应该接,似乎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从委托人寄予我们的必须胜诉的厚望来看,也许我们不该接。


但是我认为还有一个方面需要谈一下,律师是我们的工作,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手段。我记得曾经带我入行的师傅跟我说过一句接地气的话:“首先你不要整天想着你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因为你不是天使。你是一个刚入行的律师,你得吃饭,你得考虑你的生存问题。你接不到案子,没有案子,你就生存不下去,更不用谈什么维护公平正义的天使。”


回到刚才说的这本书,这本书我看过很多遍,书里也谈到了这个问题,律师是否应该给有罪的人去辩护?比方说有些普通的人会认为为凶手辩护,那律师本来就是个帮凶。我做的案件里刑事案件会比较多一些,通常在开完庭以后,会有受害人的家属对我进行攻击、谩骂,有的男律师甚至还会受到受害人的殴打。就律师的天职来看,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很难理解,甚至就认为是邪恶的化身。那么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人权的保障的。所以为有罪人进行辩护,也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职责之一。


所以从律师的天职这两个方面考虑,如果明知一个案件会输还去接,为了不失去这笔生意,为了生存,不说出来这个案子会输的,长期这样做,可能会使我们怀疑律师的职业生活是否能够满足我们人生价值的结果。但是有时候的确也是我们的工作之一。比方说。为肯定会输的这个被告去代理,或者说为有罪的人进行辩护。似乎从普通意义上说,都是必然会输的官司,我们去接的话,似乎不那么厚道。


比如说,一个医生明知病人会死,治不好,也不能劝病人去放弃治疗一样。同样,作为一个律师,从当事人简单的陈述分析,我们知道这个案子可能会输,但是我认为这个案子还是应该去接,因为当事人找律师,还是怀着一种期待的。我们不应当很直接的拒绝,或者很明确的告诉他没有必要去请律师。我认为这种做法无论是从工作职责本身或者从其他方面,都不太妥当。


第三个方面,我认为从官司的胜诉和败诉方面来谈。官司没有绝对的胜诉和败诉之分,胜诉和败诉是一种通俗的提法。比如有的案件,你刚开始分析的时候,从表面上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可能会输,但是我们深入这个案子去调查、取证,经过开庭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柳暗花明又一村,案件出现了转机。


另外一点,有些案件,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说要追求单一的胜诉结果。委托人进行诉讼的目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比方说,从原告的角度来看,有些原告他委托律师去起诉,他并非一定要追求胜诉的结果,或者说追求物质上的东西,有的特别简单,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争一口气。


例如我曾经接过的一个案件,一个女当事人,找到我,委托我起诉他的前男友侵犯她的名誉权,因为她的前男友在分手后,还使劲地纠缠她,不放过她,发短信、打电话给她的同事、在小区里贴大字报等等,前女友不堪骚扰,一定要我起诉他。她明确跟我说,林律师,我的目的并不是说要他赔偿,我就是想教训一下他,或者希望能够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化解我们之间的矛盾,以后我们能够和平相处,不再发生这种激烈的纠缠。所以说因为委托人诉讼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追求物质上的赔偿。


从这个角度出发,明知这个案子证据不足,可能会输,但是当事人委托的目的并不是追求这些东西。从被告的角度来看,作为被告这个案子肯定会输,我们也知道。看了案件的分析,违约的,肯定是要赔偿的。但是因为原告提出的赔偿太多了太不合理了,事实上原告遭受的损失并没有那么多。那么这样的案件,要去应诉,结果肯定是比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少得多的赔偿。所以少赔,也是胜诉的一种体现。


再比方说,有的被告,他的目的是拖时间,讲一个我曾经接过的一个案子:因为现在房地产行业很多都不景气,很多开发商资金得不到周转,被业主起诉,赔偿延期交款的违约金,要求退房等等。开发商为被告,应诉的目的就是争取时间,拖延时间,得到资金的周转。比方说他会通过提管辖权异议,或者是败诉以后再委托律师去上诉。大家都知道这个诉讼的程序,周期会比较长。通过这样的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明知道会输还去上诉。就是希望争取到这个时间,使我们的委托人有足够的时间去筹到资金。这也是胜诉的一种表现。


前段时间我手里也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关于支付工程款的。委托人知道自己必须支付工程款,别人告他,他肯定会败诉,要支付工程款。他希望我帮他去争取时间,然后我就通过提管辖权异议,再上诉,在执行的过程中,争取到了执行的和解,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整个过程拖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过程中,委托人把自己的资金盘活了,也通过这一年的时间争取到了足够的资金去支付工程款。整个案件下来,从传统意义上是败诉了,但是当事人却非常感激我,因为帮他争取了时间,有足够的时间筹得了资金。这其实也是一种胜诉的表现。


再讲一个我亲身经历的刑事案件。一个犯罪嫌疑人犯了可能判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案子,家属委托我的时候,我也明确的跟他说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很有可能会判得很重,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家属通过我跟他做的一个案件的全面的法律分析之后,认可我的观点,但是还是希望我在多次会见的过程中,给当事人打打气。在庭审的过程中,我通过多次会见、沟通、极力的辩护,在庭审过程中为他讲出的话,做了一个比较准确的辩护。虽然说最后的结果还是判了无期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和他的家属对我还是比较感激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庭的过程中很明确的说非常感谢我的律师,她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了我想说又说不出来的话。


最后我总结一下:如果一个案件,简单的从材料、证据分析、当事人一方的陈述,我们不应该就直接做出武断的判断,说这个案子会输,不能接这个案子。一个好律师,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法律漏洞、缺失的能力,必须善于分析委托人的心理,即使是一个会输的官司,也应当要他输得心服口服。


同时,我认为跟委托人说话也应该有技巧,不能一开始就说这个案子我做不了,会输。你应该说根据目前手上的证据和你的陈述分析,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还得在庭审过程中看看对方有无明确的证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案件还需深入的调查取证,经过这些过程,我才能得出胜负的结论,如果你现在就要我跟你做一个百分百的承诺或者判断、保证这个案子输还是赢,我认为这个不是一个专业的律师应该说的话。


对于今天夜聊的话题,我的看法就是这样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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