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医生可先紧急施救
《指引》明确,有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一)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二)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数意见的;(五)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同时指出,在前款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患方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可免除医疗机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指引》进一步提出,“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家属拒尸检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指引》明确,医方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尸检应当经患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