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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婚姻法 | 夫妻离婚时,有过错方如何分配财产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


导言:


夫妻离婚时常存在一方或双方具有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分割财产时过错方能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文通过分类举例说明法院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的处理方式,因实务中存在个案差别,仅供参考。


一、如何界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


若要明确过错方是否能少分或不分财产,首先需要确定何为过错。


1.狭义过错:《婚姻法》第46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据此条可知,上述四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夫妻感情,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属于狭义上的过错行为。


一方存在狭义过错的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


2.广义过错:《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依据此条规定可知,男女双方自结为夫妻时起便享有配偶权,而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如关系暧昧、婚外性行为、短期同居等等——均属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此类行为虽然尚未达到狭义过错的程度,但仍是过错行为,属于广义上的过错。


一方存在构成广义过错的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


二、离婚时不同过错行为对分割财产的影响(不完全列举)


1.一方与他人重婚


案例:男A、女B双方于1999年结婚,2010年A与女C又登记结婚,2017年B偶然间发现AC之间存在另一婚姻,因此与A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给予B多分割36%夫妻共同存款,同时A向B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A与他人重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是对婚姻的严重背叛,导致AB感情破裂并离婚,应当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支付无过错方B损害赔偿金。


2.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案例:男A、女B双方于1988年结婚,1990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2013年A与女C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B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A出资给C购买的房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AB共有房产归B所有,A向B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损害赔偿金,C名下的财产因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C,因此不作处理的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其同居行为使AB婚姻关系数年不睦,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但法院未支持将过错方给第三者出资购买的财产要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本原因在于无过错方未能举证证明。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若某一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从社会常理来看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则夫妻双方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本案无过错方B若能提供过错方A赠与C财产的证据,则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该部分财产可以纳入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离婚案件中关于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同居、重婚等感情过错行为的证明一向比较困难,若要在分割财产时具备有利条件或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一定要取得支持己方诉求的证据,否则法官无法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判决。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男A、女B双方于2000年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C,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5年开始分居。2016年B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损害赔偿金,提供了2013年、2014年A数次实施家庭暴力时公安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立案告知书》;医院出具的病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及受伤照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B取得婚内所购房屋所有权,向A支付折价款,同时A向B支付人民币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A多次对B实施家庭暴力,致使B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A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情节、手段、后果等,酌定无过错方B取得房产并多分,只支付A少量折价款,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利益。


4.一方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且生子


案例:男A、女B双方于2005年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C,2016年经某司法鉴定所,排除A与C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AB双方关系因此恶化,矛盾频发,夫妻感情破裂,A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给予A多分割20%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B虽与他人通奸生子,但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但此行为确是对婚姻的背叛,给A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痛苦,符合《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且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方A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基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适当照顾,同时也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公平原则。


5.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案例:男A、女B双方于2012年结婚,2015年A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损害赔偿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且均掌握对方与他人开房通奸的证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不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笔者认为: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可主张损害赔偿金的主体只有无过错方,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则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金,法院会按照双方均无过错的方式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确立和完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但若双方在婚姻中均存在过错,则失去了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前提,法律只能对双方一视同仁,均不予保护。


三、结语


综上,离婚纠纷中何为过错,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主张多分财产利益等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实务中存在个案差别,笔者通过平时办案和查阅已知案例总结如上,随着时间推移、经验积累仍会不断完善,欢迎探讨。


责编/孙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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