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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建设不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问题】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能否新建农产品加工类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新建农产品类项目存在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该农产品项目主要工艺是将玉米粒研磨成玉米糁,在磨粉过程中会产生粉尘,通过布袋除尘设备处理。研磨玉米粒产生的粉尘是否属于水法中所指的污染物,该项目能否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33号)中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解释为:“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但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的“污染物”是指“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要注意的是,水污染物不一定都是液态的,也有可能是固态或者气态的。因此,可能会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均不可建设。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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