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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在回答记者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时介绍,生态环境部协同有关部门,立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性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崔书红表示,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30余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出规定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生态环境部协同有关部门,立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性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完成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环境部协同自然资源部积极指导31省(区、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陆地面积的30%以上,覆盖了所有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生物多样性发布关键区,90%的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和74%的野生动植物得到了保护。

二是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聚焦“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监管目标,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试行)》,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等七项标准规范。同时,自2020年起,我部组织天津、河北、江苏、四川、宁夏等省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流程,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制度。

三是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目前,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已经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线试运行,并初步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库。平台正式运行后,可以及时将监测结果推送给管理人员,发挥“天—空—地”一体化立体监测作用,成为生态环境部履行监管职能的“千里眼”、“顺风耳”和“预警机”。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为依托,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流程,及时发现生态破坏问题并监督整改落实,保障生态保护红线持续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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