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保护范围
1、侵权责任保护范围
(1)权益=权利+权益
①人身权、②物权、③知识产权、④股权、⑤继承权。
(2)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3)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4)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2、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5项: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 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过错和被侵权人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数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
①监护责任;②雇主责任;③产品责任;④交通事故责任;⑤环境污染责任;⑥高度危险作业责任;⑦家庭饲养责任;⑧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4)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
①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两种
②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免除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侵害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依法执行职务
范围: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人的损害;二是工作人员因合法执行职务的需要损害他人;三是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2)受害人同意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
(1)受害人过错
一是过错相抵;二是受害人故意。
(2)第三人原因。
(3)不可抗力。
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用人者责任
(1)构成要件
①须有用工关系的存在;②须有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③须有损害后果;④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不作为的责任
(1)构成要件
①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支配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②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③有人身和财产损害事实。
④损害事实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⑤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2)责任承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承担。
①归责方式: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
②义务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人,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②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责任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
1、产品缺陷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3)责任承担:
①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在内:追偿时销售者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相互之间有追偿权。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②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4)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生缺陷的存在的。
(5)产品责任的三项创新(一个义务二个责任)
①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责任。
③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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