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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职工遭受工伤的,您应当知道这些事情

导言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满足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呢?具体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是工伤?什么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申请认定工伤的时候,我们劳动者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工伤认定的管辖

一、已经依法缴纳社保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的;

  1. 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 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共同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工伤认定的重要事件节点

  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申请时限;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 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全部材料。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如果工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则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工伤职工的信息;用人单位的信息;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部位、工种等;

  2.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

  3. 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

  4.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事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 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打卡记录等;

  6. 未住院的,需要提供首次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申请书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7. 住院的,需要提供首次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小结原件;

  8. 若是因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上下班路线图

工伤保险待遇都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医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致残程度一共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分别是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工伤保险条例》未做明文规定,其只是说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是江苏无锡地区,故我以江苏省的标准说一下具体的标准:

只有五级到十级伤残才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分别是: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W、8.5W 、4.5W 、3.5W 、2.5W 、1.5W;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W 、16W 、12W 、8W 、5W 、3W。

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是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才能领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致残程度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津贴,直到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一到四级的具体标准分别是:90% 、85% 、80% 、75%的本人工资。

致残程度五到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又难以安排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津贴。

五到六级的具体标准分别是:70% 、60%的本人工资。

四、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护理的,按照以下三个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 生活部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是指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停工留薪期原则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伤势严重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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