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八条(黄柏超律师,解读似未完,待全部出来后复制)
以下法条解读内容归纳、整理、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若要查看完整内容,请自行购买书籍。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ng-class="{" subheading':!isindent="" &&="" paragraph.level="=2," 'main-title':="" isindent="" 'common-title':paragraph.level="=1" ||="" paragraph.istitle,=""><=3&¶graph.level>0 || paragraph.isTitle, 'content-indent': paragraph.level>=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解读】1.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限制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规定。2.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结算工程款。所有这些结算工程款,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出工程的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
3.考虑到当事人要求鉴定是提出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最基本、最具有代表性的方式,在本解释中明确不支持当事人提出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意思,当然包括不支持当事人一方采取其他方式结算工程款的要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都属于要求不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行为,当事人对此提出相应的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旨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的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与对方重新协商成的情况,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显失公平现象,从而使合同得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实际履行,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般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如果出现了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5.考虑到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时,确实需要确定一个原则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考虑使用公平原则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宜。6.对于因发包人方面提出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需要对该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款进行确定,也是必要的。这与整个过程合同约定的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原则并不矛盾。这里只是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7.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已经完工的工程部分的价款如何计算的问题。
答: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则应当允许进行造价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则应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固定总价款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形下,可以通过鉴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款即得出已完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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