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新《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4.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5.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的。
相关规定: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的。
相关规定: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中标无效的。
相关规定: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
相关规定: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9.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的。
相关规定: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的。
相关规定: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1.承包人转包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2.承包人违法分包
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3.另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签订合同的。(续)
相关规定:新《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总结:无资质,超越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未招投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投标人串通
透露标底,弄虚作假,实质性谈判,非法评标
降低工程款的合同
无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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