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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退休的法官给一位律师的建议:如何写出一份令法官满意的离婚起诉状?


昨天有律师在其公众号发了一篇《浅说离婚,小白怎么书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附样本)》,此文在本公众号第二条也转发了,有兴趣的可以点进去看看。

作者将此文转发到律师群后,让律师们给提点意见,并希望我从法官的角度给一点建议。



其实对于诉状书写的问题,确实有很多话要说,今天就借此机会从书写诉状的技术层面谈几点看法,而并不仅仅针对上文。

作为律师,肯定是知道起诉状的用途的,但话又说回来了,那为什么你的立案申请经常会被退回来,而其他的律师却一提一个准呢?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我认为律师首先要知道法官需要或者说希望看到什么样的诉状,也就是说,律师需要换位思考一下。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民商裁判实务发布
法院目前的情况是,民事诉状通过立案平台上传到案件管理系统后,会转换成PDF格式的文本,然后再通过OCR技术提取诉状中的文字,法官或书记员就可以实现所谓的“左看右写”的操作了。

另外,通过立案平台提交的立案申请,诉讼请求的内容会导入到案件管理系统的诉讼请求一栏内,这样,通过在法律文书模板中编辑设置信息代码“SSQQ”,就可以将相应的诉讼请求内容自动生成在开庭笔录或者裁判文书中。

虽然现在效果还是不怎么完美,但这是法院信息化发展的方向,律师需要适应这一变化,所以,律师书写的诉讼请求能不能被法官直接拿来用,是非常考验律师水平的。

虽然信息化从理论上来讲可以达到方便法官、书记员的目的,但由于并没有对诉状格式进行规范,所以实际使用效果并不明显。

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和华宇的工作人员探讨过,我说,法院信息化的应用,其实最需要接受培训的是律师,仅仅培训法官和书记员是不够的。

其次,法院在立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作为原告方的律师,为了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义务为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以达到及时有效送达的目的。

第三,按照司法公开的规定,法院要求每案必须录入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手机号码,以便通过审判流程信息管理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相关案件流程信息。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再结合《浅说离婚,小白怎么书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所附诉状样本,以一个即将退休法官的视角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01 诉状标题或名称

诉状名称应为“民事诉状”或“民事起诉状”,而不能是“离婚诉状”或者其他什么稀奇古怪名字。

要不然,怎么体现出律师的专业水平呢,而且名称不规范也会导致诉状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无法识别归类。

诉状最好是一页,但如果确实需要一页以上的,建议在每页的最上方都写上(打印)“民事诉状”几个字。

网上立案平台已经将诉状、证据、当事人信息、委托手续等分好类了,律师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只要按照类别上传材料即可引入对应的文件夹。

但如果是在法院的立案窗口立案,就需要由扫描人员将诉讼材料扫描后引入案件管理系统,在引入材料的时候,系统会识别材料的名称以确定属于哪一类文件,所以诉状除第一页外的其余各页均会因系统无法识别,而不能与诉状第一页归为同一文件。

这就要求扫描人员在扫描后通过手工操作进行编辑后再上传到案件管理系统,但你不要指望有人会给你编辑,说实话,能够给你扫描引入系统就已经很不错了。

但这样的话,这份诉状基本上也就没有什么用了,因为材料引入案件管理系统后是没有办法再进行分页、归类的,所以,扫描材料的意义其实不大。


02 当事人信息怎么写

当事人称谓应当是“原告”“被告”,不是“原告人”“被告人”,虽然这样写的人不多,但时不常也还是有人分不清刑民的区别。

身份证号码当然要写,离婚案件应该很少有不知道身份证号码的吧,毕竟结婚证上都有。

对于这个号码究竟叫什么,群里也有律师提出来了,我们可以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看一下,上面明明写的是“公民身份号码”,而不是“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虽然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但律师讲究的是严谨!

比较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的住址,因为这既关系到能否及时送达的问题,也关系到案件的管辖问题。

不明白是什么原因,大多数的律师都是按照居民身份证上的地址书写,法院立案后按照这个地址送达经常会找不到人,又或者被提出管辖权异议。

律师在接手案件时应当多花点功夫,详细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可以送达的其他任何地址,比如工作单位、临时住处什么的。

所以在书写诉状时应当同时写明当事人的户籍地址和实际住址、送达地址等,地址需要具体写到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及门户。

如果当事人自己搞不清楚对方地址,可以建议他/他自己去实地看一下,拍几张照片回来,本方当事人的地址也需要这样写,或者至少写在地址确认书里。

诉状、当事人的地址确认书一定记得要写当事人本人的联系方式,不要以律师的手机号码、送达地址代替当事人的地址。

有些律师会刻意隐瞒当事人的手机号码,比如在诉状、地址确认书中仅填写律师的手机号码,不写当事人的手机号码,我只能说,这样的律师太漏!




03 诉讼请求怎么写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民事诉状不需要写案由,并且所有的民事诉状都不需要写案由,因为案由是由法官定的。

其次,诉讼请求是需要由法官写在裁判文书里的,法官应该不会蠢到一字不错的照搬你的诉状吧。

所以,希望律师能够注意一下,法官在裁判文书里是怎样书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

多数律师书写诉状都是有自己的模板的,所以几乎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是一个模式,但我仍然希望律师能够把你写的诉讼请求和裁判文书对照一下。

任何一个老师如果反复给他的学生修改同样的一句话,确实是会令人崩溃的。

离婚案件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我一般这样写:“一、请求依法判令准许离婚”,够简单吧,少一个字都不行,多一个字也不行。

诉讼请求能格式化就尽量格式化,多余的字一概不要。

例如,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就可以这样写“请求依法判令XXX偿还借款XX元、利息XX元,本息合计XX元”,买卖合同可以写“请求依法判令XXX偿还货款XX元”。

另外,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都不要用“原告”“被告”指代当事人,应当一律使用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多人的,法官不知道你所讲的“原告”是哪一个原告,“被告”是哪一个被告,如果二审、再审、重审或者其他案件需要引用原文的,就会让人摸不着头脑。

之前也不理解为什么裁判文书样式作这样的规定,并且规定不能使用“原告XXX”这样的连称,后来才搞明白裁判文书样式的良苦用心。

诉讼请求第二项必须得写子女抚养问题,不要把财产分割写在子女抚养之前,除非你的当事人认为分割财产比抚养子女更重要。

我一般是这样写“二、请求判令婚生一女XXX由XXX抚养,XX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XX元”,如果是一子一女的,就可以写“婚生一子XXX”“婚生一女XXX”,如果是两子或两女,则写成“长女”“次女”“长子”“次子”,以此类推。

其他的,如子女的年龄、出生日期等信息可以写在事实部分,不需要在诉讼请求里写明。

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诉讼请求里是不是需要写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这问题有很大的争议,但我认为不需要写,并且我在裁判的时候也不会写明给付期限。

律师通常会有两种写法,一是写明给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一是写明给付到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我认为都欠妥,其一,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已经由法律规定,默认给付到十八周岁,当事人对于这个期限应该都不会有争议;

而且,法律规定十六岁参加工作的也可以视为成年人,三十岁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也可能不能独立生活,所以写明给付到十八周岁显然不够严谨。

其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都比较长,一般在十几年左右;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子女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即便指定了给付期限其实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其三,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仍然在校就读的,即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律师要不要写给付到能够“独立生活”时,法官要不要判决给付到能够“独立生活”时?

我认为既不能写,也不能判,因为子女年满十六岁或十八周岁后是不是能够“独立生活”,当事人一般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刚满十六岁就出去务工了,子女抚养费还要不要给;已满十八岁但是还在上大学,这个叫不叫“独立生活”,子女抚养费要不要给?


所以,即使你判决书写明是给付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但真到了那个时候,双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执行不了这个判决,仍然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其四,以后的事,谁能预料呢?父母还在不在、子女还在不在、法官还在不在,说不定人家又复婚了呢?

其五,判决书没有写明给付期限,会影响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应该没有吧,所以,将来的事还是交给将来的法官去处理吧!

诉讼请求第三项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同样,也不需要写的太繁琐。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诉讼请求中要如实写明财产的价值,财产价值可以估算,但千万记得既不要过分夸大,也不要过分缩小。

诉讼费才能多交几个钱,和财产价值比起来,诉讼费还不都是些小钱?

最讨厌有些律师,无论财产多少都一律写成20万,一套房子就值20万?你认为法官都是鬼啊,糊弄鬼呢!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表示不要求分割财产,所以有的律师在诉讼请求中就不提财产的事,其实这是不对的。

有财产你不要,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方式,除非当事人双方不要求法官处理财产,不要求法官给你写在判决书里。

你们自己耗子尾汁,爱咋咋地,希望以后也不要为财产的事来找法官处理,到那时候可就不是20万之内免费了。

所以,只要有财产就需要写上,而且财产价值也不与债务相抵扣,例如按揭贷款80万购买的100万的房屋,财产价值就是100万,而不是20万。

不是说法官非要多收你那几个诉讼费,诉讼费和法官毛线关系都没有,你交诉讼费都在法院账户里,收多收少,法官又不能提成。

有人说到退费,也有人说退费不及时应该是法官的责任,我认为看问题要看本质。

当事人交费的时候为什么那么方便,扫码、刷卡、汇款、转账,要多方便有多方便,只要想交,没有交不掉的。

但退费的时候就不一样了,法院也应该学学人家医院,哪来哪去不好吗,为什么要让当事人提供领款手续,还要层层签批,十块钱都不够坐车的,不要了还不行吗?

把钱留在法院账户里究竟对谁有利,我想,是个明白人都懂。

在这里也随便提一下,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分割财产,都需要提交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银行存款存单等。

不仅如此,当事人还要积极提供房产、车辆、家具、电器等财产的照片、视频等资料,以便于法官查明财产状况,因为这是法官判决离婚的前提,说不定你的离婚案件就会因此而办的快一点。

其他如债权债务、股权、股票、保险等,记得也不要忘了,如果财产确实比较多,就应当随诉状提交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虽然也可以提,但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提出多了反而不利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毕竟,原告最根本的诉讼请求还是离婚,而且是越快越好。

如果乱七八糟提一大堆请求,法官心里就会想,这个人八成不是来离婚的吧,看着像是搞事情的。

诉讼请求要不要写诉讼费由对方负担?

很多人都在写,甚至很多法官的判决书里也照录不误,问题是,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吗?

诉讼费不属于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根本就应当出现在诉讼请求里,判决书的裁判事项一、二、三、四项里也永远不可能有诉讼费的一席之地,如果有,那就是法官写错了。

所以,不要写。

有人担心,如果不写,法官会不会因为你没有主张诉讼费由对方负担,而以此为由判决由原告一方负担诉讼费,而不是按照胜诉的比例决定如何负担。

这个担心是多余的,诉讼费如何负担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的,并不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如果有法官敢这样写,你可以把他的名字告诉我。

即便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的请求,我认为也应当写成“请求判令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此,岂不多余?

有的案件标的额比较大,假如诉讼费是十万,你提出诉讼请求让对方当事人负担十万的诉讼费,那这个十万的诉讼费要不要计算在你的标的额里?

退一步讲,如果不写的话,又不放心,我认为不妨在事实和理由的部分提一下。


04 事实和理由怎么写

事实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婚前是怎么认识的,经人介绍还是自由恋爱,或者是附近的人、摇一摇、QQ、微信、MM等,这个情节对于法官判断能不能离其实很关键。
本文由民商裁判实务编辑发布
其次,结婚的事实、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以及婚后大致生活的情况,如婚后在哪里居住,子女主要由谁抚养,有没有外出务工,有没有发生过比较大的冲突等。

第三个也很关键,即离婚的起因或缘由。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法官对此均耳熟能详,既然要求离婚,你总得给法官讲一个不得不离的故事吧;

有的律师根本就不去问问当事人,一律笼统的写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等等,如果是这样的话,估计没有三次都离不掉。

法官的思维是这样的:既然提出离婚,必定是双方已经有了矛盾,哪个会无缘无故去离婚呢,所以,究竟那这个矛盾在哪里?

你不说,就必然会留给对方说,那法官心里会怎么想,你掂量掂量?

最后还有理由,理由是什么,理由实际上就是法律依据,这个是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必须要有的。

有的律师认为法条可以不需要写上去,有的律师认为只要写个婚姻法、民法典就够了,具体条文你法官可以自己去找。

我个人认为还是写上比较好,因为你写了,法官就要回应,为什么适用的是这一条而不是那一条,如果你没写,法官也就懒得搭理你。


05 其他技术问题

开始就讲了本文仅从技术层面提几点看法,所以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还是由律师自己去发挥吧。

除了上面讲过的以外,还有几点是需要律师注意的。

技术问题1:法院名称千万不要写错,这个虽然这是个最低级的错误,但仍然让人头疼,法庭、法院能分得清吧,市、区、县如果分不太清楚的话,建议在网上搜一下。
本文由民商裁判实务编辑发布
多数时候法院名称的错误应该是与立案有关,比如先前准备向A法院起诉,后来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又换成了B法院,但却忘了修改法院的名称。

技术问题2:具状人签名一定要让当事人本人自己签,而且要看着他/她签,每一页都要签,律师不要怕费事,因为这可能关系到你的身家性命,要切记!

技术问题3:诉状需要打印,复印件也必须要清晰,多检查几遍,不要有错字,法官不是你的语文老师,如果有错字也请不要手工修改,重新打印一下又不费什么事。

技术问题4:字体不能太小、太密,不要下划线、斜体、空心、黑体、加粗、标红等等骚操作。

技术问题5:用词用语不要太过情绪化、感情化,不要用疑问句、反问句,不要卖弄成语歇后语,法官需要的是事实,不是嫉恶如仇、同仇敌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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