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明确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但并未明确多等级伤残的伤残指数计算规则。在实务操作中,多等级伤残一般按照“主指数+附加指数”确定,其中把一个最高伤残等级指数作为主指数,把其他伤残等级的指数作为附加指数,然后把两者或多者相加成为最终指数,其中附加指数和不得大于10%,最高伤残指数不超过100%。但各地在附加指数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差异。如十级伤残,作为主指数为10%,作为附加指数则为1%,以此类推。如某案件被鉴定,达到四个伤残,分别是九级、九级、十级、十级,则本案件中最高伤残为九级伤残,则主指数为20%,其他伤残作为附加,则附加指数分别为2%、1%、1%,案件最终的指数为24%。案件不再区分附加伤残的等级,只要存在多等级伤残的,则除了最高伤残等级以外的,均按照5%指数计算,最多只算两个附加伤残。如某案件被认定为两处伤残,分别是十级、十级,则第一个十级作为主指数为10%,第二个作为附加指数5%,案件最终伤残指数为15%。如存在三个以上十级,则案件的指数最高为20%。在个别地区,附加伤残指数存在从1—10%间的随意调整。综合学者的意见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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