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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通报近期检查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突出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一、审计计划和准备阶段


一是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二是独立性声明书和保密协议书签署不完整,未见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其他审计小组成员签字信息。三是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业务实际开始时间,且业务约定书未装订在底稿中。四是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不完整,未见初次承接审计业务相关审计计划。五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完整或流于形式,导致重点审计领域确定不恰当,在后续审计过程中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尤其是在公司连续被行政机关、自律组织认定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层、治理层频繁变动等情形时,风险评估结论仍为不存在舞弊风险、涉及的法律和监管风险较低,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进而导致对客观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足。六是重要性水平选取不恰当,按收入总额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未考虑内部交易影响,且后续审计过程也未予以修改。

二、审计程序实施阶段


(一)财务报表审计
1.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和对外担保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部分地址信息填的是被审计单位,未对被询证者姓名及收发函地址等重要信息进行必要核实,未对跟函地址保持必要怀疑。二是对于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替代测试不充分,未结合项目合同进度及期后回款情况验证期末余额,未合理关注个别款项支付内容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未见对合同、发票、验收单、出库单、银行回执等资料的核查记录。三是未对相关公司回函异常信息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回函存在差异、回函存在修改痕迹、公章和签名不一致、回函为复印件等,未能发现样本异常,未见对异常样本中相关款项的存在性及相关收入是否跨期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
(2)坏账计提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账龄较长的款项,未对其长期挂账原因、预期可收回性及合同继续履约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部分同时挂账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未执行审计调整。三是未关注部分款项未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3)库存现金监盘表中未见检查日期及监盘人员的签字。
(4)对于对外担保事项,未对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外担保信息执行充分审计程序,未关注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未关注银行对账单的异常情况,如银行对账单无银行印章、同一家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格式在不同月份多次变化等,未对上述银行对账单真实性存疑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银行账户大额资金进出的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存在的异常情形,如相关合同逾期未执行、第三方代付代收并进行大额核销、合同异常终止等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相关款项的可收回性实施审计程序。四是未对账外银行账户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存货。一是在存货监盘中,未见公司盘点计划和项目组监盘计划,未见存货监盘方法及监盘过程记录,未关注存货盘点日期早于产品生产日期的异常现象,未将存货盘点日存货数量倒轧至资产负债表日并与账面数进行核对等,对需要进行大量估算的特殊类型存货(如重质碱、石油焦等)的盘点,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其估算依据,估算方法的合理性,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估算数据准确性的审计证据,而是直接认可了公司盘点结果,导致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二是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见对生产入库单、出库单等资料的核查记录。三是在执行与存货相关的实质性分析程序中,只收集了相关数据,但未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也未对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判断,实质性分析程序流于形式。
3.固定资产。一是折旧测试表中净残值率与公司审计报告披露的各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一致。二是未见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固定资产监盘报告和监盘过程原始资料的相关记录。
4.商誉。一是对管理层及其聘请的专家的工作复核不到位,未对减值测试模型、相关参数的恰当性,预测数据和历史数据的差异,以及计算过程的准确性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导致未能发现相关错误。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发布之后,部分项目仍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作为商誉所在资产组,且部分项目未关注公司使用收购时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情况。二是对同一资产组前后两次评估所使用的重要参数贝塔值不一致,未获取充分证据并说明理由。三是未关注公司是否在年报中对商誉及商誉减值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5.收入。一是完工百分比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完工百分比实际测算方法与年报披露存在不一致,未见相关测算分析过程,部分预算成本资料金额与《工程进度单测算表》金额存在的不一致,未见分析复核过程。二是未对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对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进行细节测试。三是部分销售客户访谈记录等底稿无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营业收入等指标异常变化、重要新增客户和异常客户、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发票日期等。
6.成本费用。一是销售费用审计中,未对运费与收入不匹配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在生产成本审计中,未对2017年第四季度收入、成本、投产量占比与饲料成本匹配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凭证检查表中部分项目未见暂估成本、工程进度结算单等资料;三是利息费用审计中,未关注公司是否从资本化利息中扣除尚未使用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对公司从关联方、外部单位等非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和收取的关联方利息收入是否应征增值税等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对应付职工薪酬及销售费用中工资及奖金异常波动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7.合并报表。一是未关注合并范围是否齐全,个别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未纳入合并范围。二是对公司存在的内部往来货币资金未予合并抵销。三是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未以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商誉等多个报表科目存在错报。
8.关联方。一是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审核报告所附的汇总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期后事项声明书等底稿缺少公司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二是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反映资金占用事项。三是未对股东变更保持充分关注,未执行审计程序以识别其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四是未关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9.或有事项。在公司已披露存在多笔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裁判文书网上与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诉讼判决情况。
10.关键审计事项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不一致。对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段中披露的部分审计应对措施,底稿无相关记录,未充分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二)内控审计
1.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存在的问题
(1)在了解和评价企业整体层面内部控制时未获取相关证据资料。
(2)样本选取不合理。一是样本选取存在不符合最低数量要求的情况。二是部分业务流程中对控制发生频率的判断不准确,未估算总体数量转换成对应的频率并选择合适的样本量。三是在了解和识别各业务流程时,部分可能出错项与对应的控制、控制与测试的样本之间无内在逻辑对应关系,未根据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和预期偏差率调整抽样数量。四是部分控制频率与样本量矛盾。五是样本选取期间集中。
(3)未恰当识别控制缺陷并执行充分程序。一是公司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显示,报告期内发现部分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存在一般缺陷,审计师对此未进行充分关注。二是未对职责分离予以关注,未将记账凭证的出纳、过账、审核均为同一人,存货发出过程中发货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等情况识别为控制缺陷。三是在公司销售合同控制中,未见对重大销售业务的签订和谈判进行说明,审计师未将此识别为控制缺陷。四是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且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审计师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4)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部分控制直接得出肯定结论,底稿未见穿行测试等相关资料。二是部分穿行测试资料不齐全,如销售与收款流程中合同洽谈与签订未见合同会审表、固定资产采购流程中未见固定资产购买合同及合同会审表、货币资金管理流程中未见网银管理的内控测试资料。三是部分穿行测试资料不匹配。如销售与收款流程中,合同签订的验证文件销售订单和销售合同不匹配(即非同一笔交易)。四是在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循环中未选取同一笔交易进行穿行测试。上述问题导致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保证内部控制在报告期内是一贯有效运行的。
(5)在执行部分内部控制测试时,仅实施了询问程序,未实施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等程序。询问程序本身并不足以评价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应当与其他程序相结合。
2.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评价时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项目未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汇总表。二是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会计师将其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3.与企业沟通控制缺陷时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未与董事会和经理层书面沟通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未将书面沟通情况记录在审计底稿中。

 三、审计报告完成阶段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一是在内控审计过程中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二是在财报审计期间公司已暴露相关舞弊事实和舞弊迹象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全面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其对客观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足,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四、审计工作底稿


一是存在报告日后补充底稿的情况。二是部分底稿前后记录矛盾、底稿记录与审计结论和公司披露不一致。三是审计底稿所附材料与审计结论无对应关系。四是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部分底稿缺失,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未在底稿中进行记录。五是审计底稿中存在错误和遗漏,如日期签署错误或未签署日期、部分工作底稿无相关人员签字、部分细节记录错误等。
以上内容摘自《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二〇年第一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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